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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決定應支持 「均衡參與」須保障 (林健鋒) – 評論文章

本港社會關於特首普選問題的討論,焦點是特首候選人提名制度問題。特首候選人必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是基本法明確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為特首普選定下的框架,既符合國家體制和基本法,也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各界應全力支持。

基本法起草的過程中,在制訂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問題上,香港社會提出了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均衡參與」。其背後的理念是:社會各行各業的人數雖然有很大差別,但對社會貢獻有着同等重要作用。

「均衡參與」符合香港發展需要

基本法草委主任姬鵬飛在1990年3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發表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其中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要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要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香港的穩定繁榮為目的。為此,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

姬鵬飛所說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明顯是指1984年港英政府發布的《代議政制白皮書》強調設立功能組別的重要性:「鑑於本港財經界及專業人士對維繫香港前途的信心和繁榮,關係重大,這些人士應有充分的代表權。」「一國兩制」下的香港,保障工商專業界均衡參與,既符合香港經濟發展需要和政治現實,亦是最初設立功能組別的原意。

2004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推動政制發展的決定,也強調香港政制發展必須「有利於與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相協調,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明確了香港的普選時間表,並規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

在這次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中,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均按照現行的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這保障了均衡參與原則主要通過提名委員會來體現,提名委員會四大界別的代表在提名候選人過程中擁有平等的權力,以確保候選人能夠獲得香港社會各方面的廣泛認同。

中央「開閘」 反對派應支持

現時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時刻,連月以來,不同機構進行的民意調查均顯示,大部分市民希望2017年能夠一人一票選特首。可是,人大常委會定下框架後,反對派指人大為普選「落閘」,即使政改方案尚未出台,即使民意支持2017年落實一人一票,他們亦揚言必會在立法會作出否決。

我則認為,香港由1,200名選委選特首,到500萬人選特首,是中央的「開閘」方案。如果反對派執意否決政改方案,違背市民意願,最終令香港無法如期落實普選,他們必須承擔歷史責任。我期望反對派議員能夠拿出誠意與勇氣,以市民整體利益為依歸,讓香港能夠落實2017年特首普選。

(刊於  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