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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決定 具法律效力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通過在高鐵西九龍總站實施「一地兩檢」的決定,為「一地兩檢」提供了穩固的法律基礎。日前香港大律師公會發出聲明嚴厲批評人大決定,包括有指其「閹割《基本法》」,反對派亦藉此煽動市民元旦上街,將「一地兩檢」渲染為「割地兩檢」。但是,熟悉中國憲制的朋友們均清楚, 「一地兩檢」不僅合法合憲,更具有堅實的憲制及法律基礎。

現時「一地兩檢」的方案是經過多番協商及審議後的成果。在過程中,一些人士包括反對派曾提及啟動基本法附件三,引用相關全國法律在香港實施。不過國內涉邊檢工作的全國法律涉10 多條,而「一地兩檢」只需在西九總站劃撥專區給內地邊檢人員進行入境內地的邊檢工作,實不必要啟動附件三,反而用政府現行方案更合適。

另外,有反對聲音認為「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第22 條第一款,即內地有關部門不得干預香港事務的條文。筆者想再說一遍:在「一地兩檢」安排下,內地有關邊檢人員只會在內地專區範圍內進行邊檢工作,與香港執法人員只會在各自管轄區內執法,因此並不存在「內地人員干預香港內部事務」一說,亦根本不會違反基本法第22 條第一款。

正如早前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所說,基本法在1990 年通過時並無預測「一地兩檢」的出現,但「一地兩檢」的宗旨是符合基本法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最核心立法目的,過程諮詢了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經過了兩地政府簽署合作安排。有關安排不單涉及香港,亦涉及內地政府的行政措施及中央與地方關係,有必要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根據中國憲制架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約束力。因此,走完兩部曲後, 「一地兩檢」的安排有了穩固的憲制及法律基礎。

「一地兩檢」的精髓在於,在兩地政府協議下,不同司法管轄區在執法上的合作,在國際上非常普遍,亦有很多成功的事例。在一國兩制下,早有「深圳灣模式」,成功實踐10 年。筆者呼籲本港反對派以更開放的態度,摒棄政治上的「有色眼鏡」,令「一地兩檢」順利落實,高鐵香港段早日通車。

 

(刊於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