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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乃「一國兩制」之本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隨着新一屆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就職,他們正式履職。議會新丁的報到,無疑為議會帶來新氣息,但那些打着港獨旗號的議員入場,卻為議會、甚至整個香港帶來無比的隱憂!

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基本法》序言及第1條,已經開宗明義提到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有人提出「自決」和「獨立」這些概念是根本性的錯誤。

國際法下的「自決」概念

《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款提及「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在《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的第一條第一款都提及到「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但大家必須注意,《聯合國憲章》第三款規定,「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

《聯合國憲章》雖有提及自決原則,且每一個批准聯合國憲章的成員國包括中國在內的成員國都必須尊重民族自決的原則,但《聯合國憲章》提到尊重民族自決(self-determination)是指在主權國內的民族自決,即若在中國,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及台灣在內十三億人民的自決。絕對不是指主權國內的分離主義或指主權國內可由部分人隨便自稱「民族」分裂國家。

除此之外,還有《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一九九○年《新歐洲的巴黎憲章》等國際法都有提到民族自決,但可以肯定的是無論是國際法原則還是國際公約,各國都尊重各主權國的民族自決原則,「民族自決」不應被政治誤用,成為國家的分離主義的藉口。任何試圖以部分或整體的破壞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任何企圖都與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不符。

香港人不能自稱民族

翻看歷史,自決是基於殖民地時期、人民遭受到嚴重的種族逼害及人道危機、基本人權及自由被嚴重侵犯,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熱中,大部分人不滿現狀而提出。香港《基本法》序言道出的是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縱使英治時期,中國也不承認三權不平等條約。一九九七年回歸後,中國是香港的主權國,從歷史、文化、國際法,香港人從來都是中華民族,從來沒有香港民族。

中國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有健全的法律,享有各項經濟及政治自由,世界各地旅客絡繹不絕,希望能移居香港的人大有人仔。雖然政治制度未完善,但絕對不容一些港獨分子以港獨或自決等分裂國家的行為,損害國家及香港人利益。

(刊於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