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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是香港維護國安的「總兜底人」(吳永嘉) – 評論文章

執筆之時,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正在北京舉行,會議聽取了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受國務院委託作的關於提請解釋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議案的說明。香港回歸祖國二十五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五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每一次「人大釋法」都起到息紛止爭、為香港解決重大問題的作用。此次釋法也不例外,更是首次就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條文進行解釋,香港社會高度關注。對此,特區行政長官、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李家超發表聲明表示歡迎及感謝,並熱切注意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結果。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就是要防範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危害國家安全。本港法院准許黎智英聘請在本地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大律師在涉嫌危害國安案件中替其辯護,明顯違背了立法原意,因此也衍生了國安風險。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進行釋法工作,堵塞國安法實施中的漏洞,確保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充分體現中央是香港維護國安的「總兜底人」,對香港維護國安風險絕不會坐視不理,必定行使權力加以糾正。

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

縱觀最近香港法律界對釋法的兩大不同聲音:一是有人提出具體解釋哪一條法律的問題;二是有人提出香港有能力自行處理事件,毋須提請「人大釋法」。可見,單單是本港法律界對條例的理解已經存在分歧。社會上別有用心的人更是借助事件炒作,在釋法與否的問題上製造各種雜音。

必須指出,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大陸成文法的立法原則,專門為香港制定並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這與我們通常所認知的由本地立法而產生的法律,其立法基礎有根本的不同。而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亦明確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在大陸法系裏,這明顯也是一項「兜底條款」(a catch-all provision),是指作為一項立法技術,它將所有其他條款沒有包括的、或者難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預測不到的,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簡而言之,法律制定者受主觀認識能力等方面的局限,也無法準確預知法律所要規範的所有可能與情形,所以就有必要通過這個「兜底條款」來予以適用解決,而毋須修改法律。

香港國安法總共有六十六條,除公布施行日期的第六十六條外,第六十五條實際上是主體條款的最後一條,也就是說當時立法的時候,已充分考慮到日後可能出現的新情況。當然,這也就回答了一些人提出的「釋法,釋哪一條?」的問題。

因此,行政長官李家超於11月28日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就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一案聘用英國大律師事宜,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

釋法是香港法治一部分

行政長官的決定,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是「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社會各界高度期待中央釋法一錘定音,早日撥亂反正。

更重要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是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解釋法律是憲法和基本法明確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解釋權既是盡職履責,也有助於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中遇到的重大分歧,有助於凝聚社會共識,對於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繁榮穩定和「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對於鞏固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意義重大。

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是「總兜底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是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的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重要組成,早已成為香港法治的一部分。中共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黎智英案涉及重要的國安要求和法律考慮,「人大釋法」全面檢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情況,說清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這也是不斷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重要舉措。

刊於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