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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港主權合情合法合理 (梁美芬、鄭赤琰) – 評論文章

香港作為被英國不法搶奪的領土之一(縱使英國有管治過香港100多年的政治現實,但中國在國際上從未承認香港是英國的殖民地,更曾致函聯合國申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場;而聯合國亦通過決議案,把香港和澳門剔除於殖民地名單之外。)在香港回歸時已經向國際社會清楚表明回歸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在《基本法》對香港主權回歸上用的字眼亦十分清晰、細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即中國從來沒有失去香港的主權,且由九七年開始至今天,香港都是屬於中國的特別行政區,而不存在任何「香港民族解放」的政治及法律空間。有人謊稱香港現在乃「中國政府下的殖民統治」簡直是無恥之徒的無的放矢,漠視歷史的愚蠢表現。香港雖曾是被侵佔地,其主權地位的走向從來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中國對香港的領土主權是完全合情、合法、合理的。

提出自決等同鼓吹港獨

如果在主權國內其中一小部分的人自己提出部分地區民族自決,實際上便是分裂國家,鼓吹分離主義,等同港獨。國際法學者石元康先生的研究《文化認同與民族自決》對自決的概念有比較深入的剖析:「自治權是指一個國家之內的每一個公民都有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政府的權利;而自決權所指的則是一個民族在作為一個團體時,他們有權利決定自己是否要在政治上建立一個獨立的國家。」「民族」的定義指的是主權國(Sovereign Country)的民族。對於中國,包括香港、澳門、台灣來說,他們的民族便是中華民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的所有公民,才符合國際法上民族自決的概念。

政治哲學的問題本身跟着世界的全球化發展,已把政治哲學此所建立起來的人類社群的政治社會經濟秩序無法有效維持。因此哲學界出現試圖用「國際公法」(International Law)去規範上述各項政治哲學的議題。根據《斯丹福哲學百科全書》針對「分離權利」(Right to secede)的國際法研究指出:上述各項重大政治哲學的議題,沒有一項能在國際法建立有效的法律規範。

本來像人權法在聯合國提案下,是最有可能建立一套國際秩序體系的。一些人要以人權被打壓作為「分離權利」去建國,國際法及人權公約亦不含「分離主義」的藉口。第一,除非到了種族滅絕的程度,否則要在聯合國安理會上通過制裁並支持分離勢力,在世界出現冷戰與被冷戰兩分勢力對峙下,每個國家都有其勢力結盟,安理會上又有5國擁有「否決權」(Veto Power),要通過聯合國出面支持分離勢力建國,在後殖民地時代,沒有一個成功的實例。即使是孟加拉脫離巴基斯坦獨立,科索沃(Kosovo)受聯合國託管,都是意外導致巴基斯坦受制於印度,南斯拉夫內戰瓦解,分成三塊對立體,讓聯合國和平部隊有機會插手,但科索沃仍難正式取得國家身份。

第二個更大的局限是分離勢力一旦發生在人口眾多國力強大的國家,像俄國,美國,印度或中國,部分人口要求分離建國,導致內戰,龐大難民人口流離失所,製造全球混亂,不但實力做不到,國際法也不容許。

《國旗法》《國籍法》適用於港

香港當然是一個多元化的國際城市,但其歷史和文化的根源,從來就是與中國內地尤其是廣東文化息息相關的,包括在吃與生活習慣等各方面更是源於廣東。在文化認同上香港人從來都是中國人,更不可能說自己來自「香港國」,更從來沒有「香港國國籍」這一說法,這一點在法律上也是非常清晰的。

早在香港回歸時,《基本法》附件三便清楚列明有幾條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其中包括《國旗法》、《國籍法》及其他與外交事務相關的,這兩套全國性法律是主權的象徵,亦象徵着香港是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裏中華民族的其中一部分。這代表在國籍界定方面,香港並不是透過本地立法,而是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詮釋了香港人的中國國民身份,或在中國境內與境外應否被視為擁有中國國籍等都作出了界定,香港並沒有「香港國籍法」。

香港人的國籍身份認同,法律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香港曾經有人在自己的護照上貼上「香港國」的貼紙,這是非常兒戲的,而且性質非常嚴重,因為這其實是宣揚分裂國家、民族的行徑。這些人的行徑為中國人之恥;他們應該盡快退出中國國籍,徹徹底底不要當中國人。不要掛着中國人的名做傷害中國人之事。

不論是從歷史,還是國際法的角度來說,「香港國」從來不存在過。稱呼自己為香港人,就像稱呼自己是山東人、肇慶人一樣,但香港人與「香港民族」是兩碼事,因為我們都是中國人。

從國際法角度看,香港《基本法》已在其條文中把分離主義防範得滴水不漏,任何要求國際法為港獨護航,沒門。從政治角度去看,以香港人口結構十分多元化,以中國13億人口對比香港的700多萬,要談港人自決,把13億人口當成不存在論,天方夜譚罷了!

(二之二)

(刊於 信報財經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