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

不應就性別承認立法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近日政府的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推出了設立「性別承認制度」的公眾諮詢文件,有關文件是回應二○一三年就「W」案的裁決,當時法庭判決一位進行了完全不可逆轉的變性手術並經過心理醫生證明有兩年生活在另外一個性別的人士,在法律上可被視為另外一個性別,身分證可改性別,但出世紙不可以。法庭認為「W」與另一位男性結婚並無威脅「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法庭在判決「W」案時清晰指出,「W」案並無涉及任何同性婚姻承認的問題。最重要的一點,完成不可逆轉的生理切除手術的她,社會以另一個性別生活,基本上不會造成社會的困擾。

W案引發修改《婚姻條例》

但性別承認是指一位人士,他心理上認為自己是另外一個性別,但生理上、身體上仍然留有原有的性器官,例如:一個男性在保留原有性器官的情況下,只要經過心理醫生的診斷確認他心理上已變為一位女性,「她」就可以在法律上改變自己的性別。這一種性別承認的法律,在外國已被證明帶來社會上重大的困擾。曾經出現不少個案,是一位仍然擁有男性性器官的人,走入女更衣室,導致一些未成年的女學生感到驚慌及困擾。

香港的法庭在判決「W」案後,清晰地期望立法會能在一年內修改《婚姻條例》以符合「W」案判決中的陳述,如「一男一女」是可以包括完成變性手術的男性或女性,但結果有關修訂在立法會罕有地被大多數議員否定。原因是現行的婚姻制度,即「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符合香港主流社會的價值,亦保障了家庭的穩定性。更重要的是,這種制度保護了我們孩子的成長。

涉社會倫理價值觀

我們希望孩子在一個穩定的家庭成長:男性作為爸爸,女性作為媽媽、有男女之間的愛、有父母對子女的愛,而不是在一個性別混亂的環境下成長。香港絕對不應出現如某些西方國家,可以容許一位女士只進行了局部變性手術,在保留了自己的生殖器官下,以男性身分懷孕生小孩,令男女性別完全混亂。因此,性別承認並不是個人的事,而是涉及社會倫理價值觀。

個別人士因為自己的心理狀態,不能接受自己出生時的性別,又不願意做變性手術的話,社會只可用其他政策去協助他們生活及投入社會。卻不能因而修改現行的法例,去承認留有原來性徵的人隨便以另一個性別出入各社會設施,造成其他人的不安,甚至不公。例如該位人士要以男性的體格走進女性更衣室,並以這種體格去接受不同的美容按摩服務、醫療服務,參加體育賽事、與警察搜身等。這些情況會令受影響的人非常尷尬與不安。因此,香港的法例絕對不能朝向性別承認的方向發展。希望各界關心我們下一代的成長,一齊發聲反對香港為性別承認立法及作政策的修訂。

(刊於星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