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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輕言修改《基本法》(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從兩制的角度,修改《基本法》可能並非很多政客所想的那樣可以擴大「兩制領域」,從而讓香港拿到更多的自治權,而是極可能出現「兩制空間」進一步縮窄的情況。因為中央若要主動修改基本法,遠比香港容易。因此,一些政客勿盲目誤判修改《基本法》是對「一國兩制」最佳的選擇。

《基本法》作為普通法和中國法的結合體,主權原則主要是通過其中的中國法元素得以體現。如第17條主權原則對立法權的限制:香港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若後者認為報備的法律不適當,可在履行一定程序後將其退回,使該法律失效。第158、159條規定了《基本法》的釋法權與修改權,不同於普通法將釋法權賦予法院的傳統,第158條第一款規定《基本法》的釋法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9條則規定了「一國兩制」下,《基本法》十分特別的修改程序,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三方主體分別提出。而香港特區提出修改提案時,其程序是異常繁複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無論修正提案由上述三方中哪一方提出,最後的修改權都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非香港的立法會。若《基本法》的修改提案者是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其程序則完全按內地機制進行。

《基本法》的中國法元素

因此,從兩制的角度,修改《基本法》可能並非很多政客所想的那樣可以擴大「兩制領域」,從而讓香港拿到更多的自治權,而是極可能出現「兩制空間」進一步縮窄的情況。因為中央若要主動修改基本法,遠比香港容易。因此,一些政客勿盲目誤判修改《基本法》是對「一國兩制」最佳的選擇。

中央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對香港不實施社會主義制度的承諾在《基本法》第2、第5條都有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依據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第2條也同時申明了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但並非完全自治。

《基本法》的普通法元素

由於香港在英政府統治下已發展了100多年,資本主義的政治制度以及普通法的法律傳統已被香港社會良好地吸收和運行。因而在《基本法》起草時,英方做了很大的爭取,中方最終亦做出妥協,使得普通法傳統在香港得以保留。第8條即規定:在不與《基本法》相衝突的前提下,香港原有的普通法、衡平法及習慣法等都予以保留。《基本法》第四節有關司法機關的規定也都沿用了普通法的傳統。尤其是司法審判方面,香港法院可適用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判例並可邀請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的規定(見第82、84條),被讚譽為是世界獨有的開放態度。第82條亦明確規定了香港案件的終審權歸於終審法院;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法律條款(包括基本法)由香港法院自行解釋(見第158(2)條)。

上述《基本法》的規定都意在維護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及普通法的傳統。回歸以來有關政制與法律的各種爭拗,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國法與普通法兩種法律傳統的不同造成的。

(刊於  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