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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面面觀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廣深港高鐵(下稱「高鐵」)增加撥款在冗長的拉布聲中通過,隨之而來的就是後續跟進的問題,其中「一地兩檢」必然是其中之一。

廣深港高鐵早在2004年初就已經規劃好,廣深段已經完工並在2015年12月30日啟用。至於香港段在增加撥款後,預計通車日期為2018年第三季。高鐵香港段一直風雨不斷,既有工程延誤問題,亦要追加撥款。反對派在立法會瘋狂拉布,為的是拉倒高鐵,硬把「一地兩檢」的問題扭曲,說成「一地兩檢」等於摧毀「一國兩制」。

其實,「一地兩檢」並不是什麼新產物,世界各地都有類似的經驗。「一地兩檢」,顧名思義就是進出境執法機關集中於同一地區辦公,共用一處查驗場地,雙方按各自的法律法規實施查驗,進行清關手續,為的是為兩地或兩國人民在交通上的便利。如今在世界各地實行類似的關卡模式很多,比較為人熟悉的有美國及加拿大的局部管轄權模式、英法歐洲之星的完全管轄權模式,還有在深港兩地現已暢通無阻實行的深圳灣口岸。類似例子比比皆是,透過不同的運作模式皆能達到異曲同工之妙,一樣可以實行「一地兩檢」。基於港深的環境,乘客人數眾多,在香港西九高鐵總站完成「一地兩檢」手續,肯定是對兩地人民最有利的安排。

坊間就「一地兩檢」曾提出不同方案,筆者認為都可以符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但香港社會必須以平和及理性的態度去探討,不要把一個典型的兩地協作安排變成兩地人民的政治對抗去渲染,只為拉倒「一地兩檢」,傷害的不只是一個兩地人民的利益,亦傷害了兩地人民的感情。好事多磨,我相信在坊間的眾多方案中,始終能夠選一個適用香港,以下逐一探討之。

中央授權模式

根據《基本法》第2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即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授權香港執法人員代內地機關進行通關及檢疫執法。這樣做,既符合《基本法》、「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要求,也可以消除港人擔憂內地執法機關在港執法的隱憂。但問題是,香港的法律與內地的法律體制完全不一樣,所適用的原則也不完全一致。舉個簡單得例子,香港有出入境自由,但內地則有出入境管制。同一個行為在香港是自由的權利,但在內地卻不一定能暢通無阻。不同的理念就會導致不同的執法效果,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方面。內地可能認為出(入)境者違反法律需要逮捕或限制出境,香港則奉行普通法,不能證明毫無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則不算犯罪,該過境者仍然可以自由進出,無形中香港就會變成犯罪者最佳的逃逸中轉地。要香港執法人員去執行內地的出入境法律殊不容易,亦未必令內地部門滿意。因此,這個方案是香港比較容易接受,但要內地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全權執行內地的法律是困難重重,中央未見得會因為遷就香港而這樣做。

「一地兩檢」完全管轄模式(Juxtaposed Control)

如果中央授權模式不可取,可以參考英法的完全管轄權模式。由於歐盟相對來說是一個完整的體系,雖然英國沒有加入神根區(Schengen Area),但英法隧道貫通,「歐洲之星」的運行就是一個好例子。英法於2003年2月4日在巴黎簽訂的Le Touquet Treaty(《條約》),是兩國數個陸路出入境管理的法律依據。在2011年5月24日,雙方於巴黎簽訂了更新版的協議,英法兩國有關人員在對方境內設置專區,不但可以執行邊境職務,還有拘捕及扣留權,甚至雙方法庭的逮捕令也有效。《條約》第4條規定雙方平均每兩年檢視各自的條例;《條約》第7條規定基於安全問題,有關的設施、武器的使用也要事先知會對方。而英國本身的國內法(The 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 ﹝Juxtaposed Controls﹞﹝Amendment﹞Order 2006)也會根據時事的發展有不同程度的修改,例
如2013年限制非法入境者跨過英法隧道的湧入。

由於全面管轄模式出現了如2013年難民湧入英法隧道的問題,目前仍是歐盟區待解決的問題,英國更聲言要退出歐盟區,法國則警告一旦英國退出歐盟區,兩國相對自由的邊境管制將會加強。這說明完全管轄也會出現問題。

如果該模式在香港西九高鐵總站運用,無疑是一個選擇,既方便乘客也便於人手安排。只是一旦這個模式開啟了,反對派擔心會打開了一個缺口,說這是違反《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不想內地的執法人員可以在香港範圍內執法。英國奉行普通法,法國奉行大陸法,兩國有不同的主權、不同的法律體系、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當中遇到的困難與香港類似。英國與法國互相授權及許可對方的邊境人員處理邊境事宜,兩個不同法律系統的國家到最後都可以合作,為什麼「一國兩制」下的兩個司法管轄區卻做不到?這是香港人需要放下政治偏見去思考的問題。

局部管轄模式(Preclearance Model)

如果完全管轄模式是一個困局,那香港及內地可否考慮美加的局部管轄權模式?根據2015年4月27日版本的《加拿大境外入境審查法》(《審查法》),其中第2條,有關人員在對方境內專區局部執法,主要針對過境旅客及貨物處理通關、入境、公共衞生、食物檢查及動植物衞生事宜,包括罰款,即所謂ICQ(Immigration, Customs and Quarantine)但不包括刑事法相關事宜。相比起英法兩國的協議,加拿大的法案更清楚寫明容許美國的執法人員在加拿大指定的專區內,進行兩國同意的範圍之內去執法。境外入境審查(Preclearance)專員可根據此法要求加拿大官員協助以行使搜索、搜查、沒收、拘留行動。而加拿大官員亦可根據《審查法》第13條採取上述行動。美國早在1952年就與加拿大達成協議,在多倫多機場首先實施,之後與6個國家,多達15個城市簽訂協議。根據協議,除了ICQ的範圍外,在加拿大的「境外入境檢查」專區實行的是加拿大法律,美方人員沒有ICQ外的其他權力。例如刑事犯,是否觸犯謀殺、打劫或其他事項,他們的法案,美國人員方面是不包括這類型的管轄權,不會執行這方面的執法工作。美方會把疑犯移交給加拿大執法人員處理。如果高鐵採納這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降低港人對內地執法人員在港執法的隱憂。但問題是內地是否願意為香港人的政治憂慮而接受局部管轄權方案,這是香港人應該努力的方向,令中央對香港增加信心,令中央相信即使高鐵推行局部管轄權模式在香港也不會出亂子。

《基本法》附件三模式

翻看《基本法》第18(3)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可以引入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中國全國性法律。例如,特區政府可以把內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後,香港再立法授權內地人員在西九特定範圍內執行清關手續。倡議者認為若內地人員來港執行清關手續,必須受到香港法例授權。透過立法實施,使之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當然就不會違反香港的自治範圍的權力。

但啟動《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必然遇到巨大阻力。還有,有關的全國性法律是在港直接公布實施,抑或透過香港當地立法實施,政府要考慮的是該法律是全部適用,或是僅其中幾個條款適用?現時,第18條附件三中所包含的全國性法律如《中國國籍法》,《中國國旗法》,《駐軍法》等涉及外交、國防的法律,當中的中國《國旗法》是透過香港立法會立法程序成為本地法律即《中國國旗條例》在香港生效。而《中國國籍法》則透過直接公布實施。香港人是否可以採取一個更開放的態度,從兩地互相協調合作的角度深入探討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借鑑在香港具體落實的措施。

「車上檢」模式

社會上亦有聲音主張在列車上實行「車上檢」來落實「一地兩檢」,筆者認為構想雖符合《基本法》,但實際並不可取。國外、內地的確有不少例子是在列車上進行車票審查,但卻鮮有針對通關、(出)入境的證件審查。車票審查亦不過是抽樣檢查,若乘客登車後才進行(出)入境審查,對乘客本身是一種不便,造成滋擾。萬一「車上檢」在車上發現危險人物或物品,列車是否要立即停下來,相關的處理方式也會造成問題,容易引起乘客的混亂和恐慌。一旦車上發現上述問題,是把違反者遣送至最近的車站下車還是送回起點站呢?

此外,使用高鐵往來的人流眾多,實際上要在高速列車上完成所有乘客的邊檢手續,時間及人手要多少,在車上進行如此大數量的乘客的邊檢手續,本身亦會令乘客感到滋擾。現實上,從深圳北到香港西九站的預計車程是18分鐘,政府估計列車上有多達數百人需要進行安檢,試問如何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完成車上檢查,究竟需要多少人手去處理呢?這麼多人一齊在列車上進行邊檢會否造成乘客不安?因此,筆者認為出於可行性和對乘客人身及列車的安全角度考慮,車上檢並不可取。

其實,目前使用的深圳灣口岸已是深港「一地兩檢」的最好例子。在「一國兩制」下,深港兩地就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簽訂租約,在深圳灣口岸內設立港方口岸區,專用於人員、交通工具、貨物的通關查驗。香港立法會亦於2007年4月25日通過《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第591章),作為「一地兩檢」的本地立法。為何內地可以租借地方給香港作通關之用,香港卻不能倒過來接受內地租用作為西九高鐵總站的入境專區?香港人是否要反思一下呢?

高鐵工程香港段已是勢在必行,很多居民都希望能落實「一地兩檢」,以發揮高鐵的最大優勢。總括而言,「一地兩檢」主要是不同司法管轄區在執法上的合作,國際上非常普遍,早有很多成功的實踐。「一國兩制」下香港與內地是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為便利兩地人民作出合作完全符合「一國兩制」及《基本法》,香港實可以更開放的態度,撇除政治偏見去對待這些在國際法上早已確立的原則合作,積極尋求共識,廣深港高鐵定能早日通車,亦能早日落實「一地兩檢」。

(刊於  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