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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設計以來 國家都享全面管治權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北京剛完成奠定中國未來幾十年發展路線的十九大會議。在習近平總書記朗讀的十九大報告中,重提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

就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問題,第一次引起關注是在2014 年6 月10 日國務院公布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下稱「白皮書」)。白皮書是一份結合了回歸17 年以來中央政府就一國兩制、香港《基本法》的落實有系統的紀錄,以白皮書的形式公布。

根據白皮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及具基本法的修改、解釋權。基於這個原則,具有全國最高法律地位的中國憲法是基本法的母法。雖然部分原則不適用於香港,但所有與一國兩制沒有牴觸的部分,對香港都是有效的。這次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重提要「牢牢掌握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反映中央政府意識到香港有部分人對這個問題仍未有充分認識。坊間對基本法的討論,不應只針對香港在「兩制」下的權力延伸,而忽略了「一國」在整個行政架構中的角色以及基本法與憲法的關係。

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不矛盾

在香港有部分敵視國家的人不斷曲解基本法,香港的教育又沒有全面講述「一國」在「兩制」的角色,使公眾包括行政、司法、立法機構的理解亦出現誤差。將一國兩制的初心,向全世界、全中國及香港市民說清楚乃國家當年頒布白皮書的用意。基本法保障一國兩制,涵蓋「一國」的主權角色和主權地位。熟悉基本法的人都應該知道,基本法的條文是互相約束的,既有像第2條、第5 條等許多保障香港經濟民生高度自治的條文,同時賦予香港維護國家主權完整的角色和責任的條文。要準確認識基本法,一定要學習了解中國的制度和憲法。自一國兩制設計以來,國家從來都享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筆者同意港澳辦主任張曉明的說法, 「全面管治權」與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並不矛盾,也不是什麼新概念,只是一些人對一國兩制一知半解,才作出令人難以理解的反彈。

(刊於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