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

一國兩制不容香港自決 (梁美芬、鄭赤琰) – 評論文章

過去港英時代,公開要求香港獨立建國的,不曾見過。像現在出現不少政團公開要求港獨、還用此當作政綱當選立法會議員,還是今年才有的現象。儘管近期冒出頭來的港獨主張源頭為何,還未看透;但肯定的是,放在枱面上的都是一批無知、水平極低之士。有的是一些年輕學子在表達他們的政治訴求,高呼「香港自決」的口號,實為推動港獨。至於為何一定要港獨,為誰求獨?有什麼代價?國家及香港要承受什麼代價?國際法有沒有港獨的空間?種種問題,都未看到有什麼嚴謹的研究,即使是有三幾位學者提出了他們似是而非的「城邦論」或「本土論」,也都是遠遠不夠班!比起過去百年來中國救亡運動之士,這批推動港獨之徒,並無愛護國家民族之理想,純粹搗亂搞事,必為人民唾棄。

從歷史分析國際地位

早在「鴉片戰爭」打開中國門戶開始,到八國聯軍瓜分中國,日本假借「滿洲」獨立而全面侵略中國,中國有識之士早已嘔心瀝血抗拒外來「殖民地化」圖分裂中國、以亡中國的企圖。儘管清末之士還未曾好好認識國際法,但像梁啟超、孫中山、周恩來、鄧小平等早期親身閱歷西方政治的先行者,很快就參透了強佔掠奪的侵界行為,在國際法沒有存在的地位。

另一批研究蘇聯10月革命的社會主義追隨者, 更認識了馬克思主義對帝國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批判。總之國民革命的孫中山也好,共產革命的毛澤東也好,他們早就知道國際政治舞台的鐵律就是:民族救亡必先救國,救國必先要領土主權寸土必爭。因此自清末起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中國首要是把所有被外國侵佔的租界,割讓、租借的國土全部收復,被「不平等」條約拿走的地方、絕不容許用「平等」的條約失去寸土,因此早在八十年代初中英談判香港主權回歸之前,中國早已把遍布全國各地的租界,割讓、租借條約視為國際不法的搶奪,全部收回。

日本不是在甲午戰爭的「馬關條約」把台灣與南海眾多海島據為己有嗎?英國在上海,天津,廈門,甚至武漢,九江等都有其佔據地嗎?武漢還一度以「行政特區」當做主權交接的過渡期呢(正如香港的特別行政區),但是也都沒有異議地雙手奉還中國。若不是「知己知彼」果斷行動,中國至今天恐怕還在「半殖民地」、人民仍處水深火熱、戰亂、掙扎求存之苦況。

講到香港的主權回歸,戴卓爾夫人代表英國和鄧小平第一次展開談判時,她還以為可用港九的割讓條約作為其談判籌碼,以爭取新界租約延長,但鄧卻一錘定音,指出過去的3條條約屬不平等條約,全部無效,新界99年租約到期,連同港九同時在1997年歸還中國。為了不想和英國傷了和氣,也不想香港這個繁榮的國際之都受到破壞,在收回主權與治權之間取得一個平衡互利的出路,鄧小平首肯中國和英國展開15年的和平談判。1984年與英國簽訂「中英聯合聲明」,翌年開始為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制訂享有中國全國性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不研究「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還不知道這兩份文件真是展現了中英在香港主權問題做出了極盡心思的攻防戰。英國方面想借外交談判為其爭取九七後香港主權與治權的話事空間,中國方面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排除任何機會或藉口讓英國留有干預中國內政的餘地。中國為保留九七後香港領土回歸後的主權完整不被英國或國際干預,可謂一方面「知彼」,知道國際法領域如何能排除內部分裂或外來干預,因此在和英國訂立共同聲明時,在香港事務全方位地着墨列寫出每個領域的條文,不讓九七後英國有法定地位可以干預香港事務。

在此不妨援引著名國際學者James Crawford,其鉅著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研究了全世界所有不成功或成功建國的案例,是這方面的研究權威。據他的研究指出:英國在與中國談判的過程中,曾想盡辦法為香港建立更有國際法保障其自決或自治的地位,想通過港九兩個割讓條約或可與中國力爭,讓港九取得更大的自決權,卻被中國一口拒絕「不平等條約」。

考慮到若把新界約前交還中國,只剩下不到一成的港九土地,根本無法維持日常生活的需求,因此轉而求取自治的條件。Crawford又發現,儘管中國答應了「一國兩制」並制定《基本法》的承諾,讓英國在港管治制度保留50年不變,但是這種承諾在《中英聯合聲明》並無國際法約束,Crawford注意到英國說到中國對「一國兩制」,「50年不變」,「港人治港」等等特區行政管治時,在聯合聲明列出了幾項:第一,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第二,高度自治但非完全自治;第三,司法權獨立包括終審權(但不包括對《基本法》最後解釋權);第四,「一國兩制」下的行政主導、三權相互制衡及配合(但並不是西方的三權分立);第五,保留原有法律制度,但不得與「一國兩制」、《基本法》有牴觸;第六,金融獨立與中央不抽稅;第七,中央授權香港處理一些屬對外(非外交)國際關係的事務;第八, 管制出入境的人流與物流;第九,控管內部公共秩序。

在聯合聲明第三條列出這些自治事項時, Crawford也留意到聯合聲明第八條被英國視為聲明本身對中國具有條約的約束力,可是中國都一再不認這點,直指特區自治純是中國的內政,英國無權干預。中英談判結束後,後續的治權交接主權回歸到中國手上以後的1997年,英國沒有在50年過渡期間的中英法定機制,容許英國對香港回歸中國後作出任何內部的監管。

為了進一步探討九七後的香港國際身份如何被定位,Crawford正進一步研究聯合聲明中列出的8項自治條款,發現所有8項都被寫進《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當成是香港自治的重要事項。但是《基本法》也同時在總則一章列出條文,說明中港之間的關係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主從關係,法律上多次用了「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執行各種權力,而不是國際
的對等關係。所有香港體制保留不變,特別在《基本法》序言強調香港資本主義制度維持不變,中央制訂《基本法》所賦予香港50年不變。

同時為了排除有人把香港的主權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分裂出去,《基本法》的第一條與第十九條都明文規定不容香港有能夠主權獨立的空間。第一條寫明香港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十九條寫明外交與國防等屬國家行為的管轄權在中央,不在香港。是否屬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由中央最後決定(見《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香港沒有管轄權(見2011年剛果案)。從研究《基本法》所得到的結論,Crawford認定所有中英聯合聲明所列的8項重大管治事務,都被《基本法》當成是中國與地方政府的關係來立法,而不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去立法,英國管不到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執行,也就無法把聯合聲明當作條約去過問香港事務。英國在多次公開場合指出,包括前駐港大使Caroline Wilson離港前曾清楚寄語港人:英國尊重中國對港的主權,港獨絕對不是選項,英國亦絕對不會再接受香港。

Crawford同時也發現,中國不僅用制訂《基本法》的憲制條例來確保其對香港的主權完整,甚至還在國際法的領域架空香港在國際法的自主地位。在九七前的港英時代,香港已在國際間直接建立起來的國際法地位,在1970年之海牙服務文件原已包括香港在內,由紐約的國際仲裁承認與強制協約,都被中國採用附加文件的辦法,說明香港與中國之間的關係是同屬一國的關係,不是國與國之間的國際關係。香港參加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WTO)都是中央授權加入(見《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段),屬對外關係,香港並非以主權國身份加入。

哲學領域探討自決

除了Crawford極具權威性的研究外,在哲學的領域也有很多學術的探討。其中在政治哲學最被熱議的人權,全民或主流意願(Will of all or Majority Will),民族利益,疆土正義(Territorial Justice)問題,在政治哲學早已被當作「道德原則」(Moral Principle)或「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來研究,也往往被當作核心價值作為團結或分離的口號。可是當整個世界人類的交往空間愈來愈被壓縮後,許多基本人權衝突已無法維護,例如難民人權與信仰人權便令到國際關係愈來愈複雜。

全民意志左右當年希臘的城邦政治,當時人口少還做到能全民表決,到了現在國際大都會遍及全球,利益集團不斷分化,即使是要取得主流民意的「多數決原則」(Majority Rule)也有困難,許多先進民主國家的選舉,投票的選民往往不到全民的過半數。選出來的政府連能否代表多數人也成問題,因此對政府的認同不斷出現削弱的現象。

可是,後殖民地的二十世紀中都出現新興國家擁有多元種族或民族的現象,國家的內亂也層出不窮,像非洲獨立建國不下50個國家,獨立60年亂了60年。說到「疆土正義」,在全球化,人口孤立的現象已無法維持的條件下,任何一塊土地已不可能維持單一民族單一利益的條件,因此沒有一個社群或族群能自作主張以其此處的土地分離出去自行建國,否則衝突會沒完沒了,把人民陷入內亂水深火熱之中。

塞浦路斯在五十年代從英國手中獨立建國,但其中兩大族群希臘民族與土耳其民族為了搶奪政權,各不相讓,北塞土耳其人集中的地區憤而自行獨立建國,南塞希臘人不讓,雙方各引土耳其與希臘兩國介入,都無法擺平。類似塞國的「疆土正義」所引爆的衝突,遍及全球各地,都無法取得國際公認的政治模式加以解決。

人民自決與公投

香港某些政治組織提出由民間發起「公投」,並稱「公投」應該包含獨立等選項,以「公投」作為實現「超越政改框架,迎接二次香港前途問題」的手段云云。這樣的論調當然違反香港法律與憲法。先從國際法來說,公投法屬於公權力,要實施公投亦必須由執政政府進行:首先,公投必須由政府出資引領、選題,而並沒有由民間組織的所謂「公投」;其次,香港回歸後,再沒有被外族佔領,香港人從血緣、歷史、政治、國籍法的角度都完完全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的一分子,但港人卻絕不是一個單一民族,若要搞港獨、搞所謂的自決「公投」,必須遵守主權國的制度及憲制,便要在全中華民族中進行。

香港的主權國中國並沒有公投法,中國當年在制訂《基本法》時亦沒有同意香港可制訂任何公投機制。因此,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並沒有任何授權可進行公投的權力。更何況由一些民間反對派自行進行的,極其量是由民間進行的民調而已。惺惺作態把「公投」掛在口邊的人只是漠視法律、「一國兩制」,脫離法律及政治現實,以此口號欺騙民眾,破壞「一國兩制」,靠害中華民族福祉而已。

講到各種港獨的謬論,有部分人把這些言論歸納為言論自由的一種,認為香港政府遏制有關港獨的言論便是對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的打壓。言論自由的確受到《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國際公約》)的保護。但《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三項亦清楚列明,該項權利的行使是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包括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及「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道德。」及第二十條「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港獨言論不僅煽動兩地人民的敵對情感,擾亂社會秩序,更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必須予以制止。

在保障國家安全的範疇內,國際法律家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在1984年為聯合國制定的「Siracusa原則」中亦因應《國際公約》中一些權利的限制作出詳細詮釋,其中第二十九條解釋,在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受到外力侵犯或威脅時,國家可以「國家安全」為正當理由,通過措施限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所賦予的權利。

(二之一)

(刊於 信報財經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