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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符合《基本法》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全國人大會議敲定議程,人大常委會將會制訂「港區國安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並且直接在港實施,以堵塞香港在防止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的活動四方面的漏洞。有反對派聲稱這個做法廢除了《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立法,等同宣布「一國一制」,再一次證明他們不懂《基本法》,或者「懂裝不懂」,選擇性地向公眾解讀《基本法》。

  《基本法》第18條第3款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國家安全當然是超出香港自治範圍以外。《基本法》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時,《基本法》附件三只有五條全國性法律,其後根據這個機制增減,現在已經有十三條,包括一七年納入,正在等待立法會完成本地立法的《國歌法》,而剛宣布「港區國安法」將會是第十四條。

中央出手恢復社會安寧

  「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第23條的內容並非完全相同。此外,以《基本法》第18條引入的「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而根據第23條由當地立法的是地方性法例。

  第18條與第23條一直在《基本法》並存,根據「一國兩制」,中央一直保留了與主權有關的權力,只是過去較少運用。中央行使第18條第3款的權力與第23條並非互相排斥,「港版國安法」亦沒有取代第23條,而是因應新形勢而訂立的新法律。香港特區政府日後仍然需要,也仍然有機會就「港版國安法」未規定的部分,以本地立法的方式制訂。

  自一四年違法佔中開始,反對派的抗爭行為已經失了分寸,至一九年,反對派不惜變成攬炒派,在政府宣布撤回逃犯條例之後仍然沒完沒了發動暴力騷亂,到處傷害無辜市民的生命財產,隨處「私了」途人。近期郭榮鏗更不惜癱換議會運作去阻延《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反對派又揚言若在立法會佔多數就否決所有財政撥款以癱瘓香港。第23條立法在香港長期被妖魔化、污名化,可見一段時間內特區政府推動立法會面對極大政治阻力,中央也只好根據《基本法》第18條的機制出手,此舉既要救香港,恢復社會安寧,亦是要向全國人民負責,避免這顆東方之珠陷入港獨、自決、列國干預,萬劫不復的境地。

  環顧全球,中央、聯邦政府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為國家安全立法的例子可謂絕無僅有,一個例子是香港,另一個就是澳門。澳門早於○九年便完成立法工作,十一年來澳門愈來愈好,與反對派所說的「警察城市」完全兩樣。香港落至如斯田地,要中央出手,與反對派不理勸誡,不懂見好就收,一直拒絕第23條立法,漠視公共及國家利益,肆無忌憚邀請外國制裁香港,有直接關係!

(刊於星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