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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形容香港屬錯誤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立法會財委會特別會議上教育局長楊潤雄的席上問答期間,批評有教科書「中國收回香港主權」一句措辭不恰當,引起泛民議員反擊。

其實楊局長的答案完全符合歷史、《基本法》及國際法規定,泛民議員毋須嘩然。中國因鴉片戰爭被迫將香港割讓予英國。1972 年3月8 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在致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的信中,早就重申中國政府不承認3條不平等條約的立場,並指出「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因此,不應列入反殖宣言中適用的殖民地區的名單之內」。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於同年6 月15 日通過決議,向聯合國大會建議從上述殖民地名單中刪去香港和澳門。1972 年11 月8 日第27 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批准了該特委會報告。

1972 年港澳被剔出聯合國殖民地名單

從此香港及澳門被剔出殖民地行列,這是歷史事實,我們的教科書用「殖民地」一詞來形容香港是錯誤的。其實香港及澳門早被剔出殖民地名單,香港回歸前時期應以「英佔時期」來描述更為恰當。

1984 年12 月19 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中第1 條寫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 年7 月1 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第2 條規定「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 年7 月1 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這裏指出了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與英國「將香港交還給中國」兩個立場。中英聯合聲明作為兩國締結的條約,說明兩國經談判後均同意這兩種表述。及後,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二段以「恢復行使主權」寫入法律中。

從中國憲法、基本法、國際法以及歷史和文化來看,香港從來都是中國一部分。無論回歸前後,絕大部分港人的根都在內地,和內地血脈相連, 「港獨」是絕不能容忍的。基本法根據中國憲法第31 條制定,基本法第1 條開宗明義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5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 年不變」。第5 條講的是制度,絕對不涉及中國對香港行使的主權。香港回歸並不存在主權爭議,只有「如何回歸」及「以何種制度回歸」的爭議。2047 年,大家可以討論的是香港是否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或是其他制度,但絕對不涉及主權議題。

(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