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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者治港」與「港人治港」的統一銜接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習近平總書記在「七一」重要講話中提出「四個必須」,包括「必須落實『愛國者治港』」。他特別強調「政權必須掌握在愛國者手中……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人民會允許不愛國甚至賣國、叛國的勢力和人物掌握政權」。這與1984年6月鄧小平會見香港代表團所說:「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都是愛國者。」一脈相承。

今天我們談愛國者治港,不單單是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而是有法律依據,由憲法、基本法以至《宣誓及聲明條例》及《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等作出清晰規定。

我從1985年學生時代開始就關心基本法的起草,當時英國則一心想以「主權換治權」。但這個主張被中方一口拒絕,強調香港的主權從來都是屬於中國,並不存在「主權換治權」的問題。

「港人治港」中的「港人」概念不止在政治層面,在法律層面則體現在基本法第44條、第71條、第90條、第61條、第67條及第101條。至於何謂「港人治港」?行政、立法及司法人員在要求上都有所不同。但最核心的是一致的。

管治隊伍必須是愛國者

基本法第44條及第71條對行政長官與立法會主席的國籍、居留權及居住年期的要求是相同的,一定要在外國沒有居留權,在香港連續居住滿20年的中國籍公民擔任。要求很清楚,除了必須對我國單一效忠外,擔任特首或立法會主席的人必須很清楚香港的民情,持續居住滿20年是一個很基本的要求。

至於司法機構,中央政府對香港給予最大的包容度,基本法第90條只要求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是在外國沒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對於其他法官並沒有國籍要求。第90條亦沒有要求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要在香港連續住滿某個年期方可擔任。基本法第82條更訂明香港終審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官參與審訊。因此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容許外國法官在香港參與審訊,這是毫無疑問的。經過25年實踐,筆者認為不論本地或外地法官,一旦接受任命,所有參與審訊的法官必須謹守維護香港法治,維護司法公正,維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維護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同時維護好香港憲制秩序,包括香港國安法的實施。

在行政方面,除行政長官外,基本法第101條亦列明以下職級的官員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處處長,海關關長。101條並沒有居住年期的要求,但在基本法第61條則規定,香港的「主要官員」必須在香港持續居住滿15年,在外國並沒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我認為基本法是充滿政治智慧的,例如,鑒於香港的司法體系上較需要雙語法律人才,因此基本法的規定是比較寬鬆的。不過,我認為雖然有些崗位在基本法的規定下容許持外國籍,但其作出的決定並不可以與「愛國者治港」相違背。這是維護「一國兩制」最基本原則。

基本法為何要求有些政府職位必須是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民?那是要確保有關官員沒有雙重效忠的問題,此外,某些職位則除了國籍要求,亦加上居住香港年期要求,以確保其對香港要非常熟悉及有歸屬感,此乃確保有關人士符合「港人」要求。

香港擁有廣闊發展空間

我在大學教授基本法多年,有不少外國學生修讀,包括加拿大、美國、法國、澳洲等等。當我提到基本法第67條的規定,即香港可容許有20%立法會議員是外國籍,他們都嘖嘖稱奇,因為這在他們的本國是不可能發生的,不要說是議員,任何公務員或法官如果不是該國國籍公民,他們的政府絕對不會考慮。因此,「港人治港」在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確實擁有極大的發展空間。

但由於2019年的黑暴事件,有人挑戰主權底線,喊出「港獨」、「攬炒」等違法主張,中央被迫出手,先後頒布香港國安法及完善特區選舉制度,確保「愛國者治港」原則得到落實。

如上所述,當年決定以「一國兩制」收回香港,鄧公已明言香港應由愛國者管治,並在基本法不同條文確保香港重要職務由愛國者擔任。2021年立法會完善選舉制度之後,防止了不擁護「一國兩制」,不愛護國家民族的人加入政府及立法會;同時鼓勵了五光十色、不同階層、不同背景與意見的愛國者加入管治團隊。

「港人治港」與「愛國者治港」乃統一銜接的概念,回歸以來一直如此;只是在這幾年走偏了,國家才需要把話再說清楚一點,不再讓任何人有含糊點,讓所有從政者都清楚只有愛國者才可治港。此乃天經地義,放諸天下皆準的要求,不容任何人肆意抹黑。

(刊於大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