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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者治港」天經地義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愛國是一個社會公民所需懷有的高尚情操。愛國情操既有感情,亦有理性,是法、理、情的辯證統一,是一個公民構建其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前提和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來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都能找到強有力的法理依據。因此,熱愛祖國是港人所需懷有的高尚情操。本文將從公民層面、政治層面和法律層面三個維度對應有的愛國情操進行分析闡述。

愛國乃基本政治倫理

1984年6月22、23日,鄧小平先生在會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和香港知名人士鍾士元等的談話中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未來香港特區政府的主要成分是愛國者。」接着,鄧小平先生對「愛國者」做出了標準界定–「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我們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求他們愛祖國,愛香港。」鄧小平先生對「愛國者」標準的詮釋揭示了「一國兩制」的深刻內涵,亦將「愛國」作為「港人治港」的先決條件精準地定位在「一國」的範疇內,是香港治理者的最重要的准入條件,與治理者所相信、採取的社會管理制度不產生衝突。

然而,回顧過去幾年,香港公職人員愛國情操缺失的現象層出不窮,在2016年10月立法會宣誓中竟有嚴重蔑視國家尊嚴的「支那」一詞出現在某位擬就職議員的誓詞中,更有人竟然以倒插國旗、球場噓國歌等無恥行為,公然侮辱國家民族,完全違反政治倫理,讓我們不得不深刻反省、審視香港市民尤其是公職人員愛國情操建設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效忠乃愛國標準的法律體現

基本法第104條及1990年4月4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中,對香港公職人員必須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做出明確規定。因此,香港市民,尤其是對香港負有治理職責的公職人員都必須具備愛國情操,並有憲制責任堅決維護「一國」的大前提。擁護祖國行使對香港的主權,捍衛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是愛國的高度體現。就國家安全的立法向來是以國家為主體。

縱觀全球,就國家安全立法都是保護國家主權的重要措施。國家安全是中央政府的責任,有關立法權力亦是中央政府的職責,即使實行聯邦制的美國,有關國家安全的立法也是在其中央政府,不會授權地方政府為之。

基本法第23條基於國家對港澳特別行政區及「一國兩制」的尊重與高度信任,授權港澳特別行政區自行為國家安全立法。按道理,1997年國家收回香港,從主權及國家角度,中央絕對可以把國家安全相關法律通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適用於香港。

但中央沒有這樣做,反之中央願意授權回歸後的特區政府「自行」制訂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這本身就是國家對特區政府的莫大信任。維護祖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每一個中國人的義務和責任。作為中國人,只有尊重自己的國家,為祖國感到自豪,才會得到世界人民的尊重。

基本法「始終堅持」「愛國者治港」

最近,國家主席習近平接受特首林鄭月娥述職時強調,香港由亂及治的重大轉折,再次昭示了一個深刻道理,那就是要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必須始終堅持「愛國者治港」,「只有做到愛國者治港,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才能有效落實,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維護,各種深層次問題,才能有效解決,香港才能實現長治久安,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應有的貢獻」。

反對派又條件反射地猜測中央要收緊政治紅線,要對香港「施大手術」云云,他們看漏了「始終堅持」4個字。

習主席強調必須始終堅持「愛國者治港」,表明中央對「一國兩制」始終如一。愛國本來就是高尚情操,從政治倫理而言,更是全世界都一致的。在「一國」之內從政,無論是內地或港澳,當然只有愛國的人才有資格和適合參與管治。

難道有任何一個國家的人民會容許不愛自己國家的人參與管治嗎?

(刊於文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