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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細節還需要完善 (張俊勇) – 評論文章

國務院最新公佈「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充分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的關懷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高度重視,香港各界的人士均表示歡迎和支持。不過,「居住證」也有其他細節,值得探討和解決。

「居住證」鼓勵港澳台居民往返內地工作。有關兩地跨境工作稅務安排,基於兩地稅制不同為跨境工作或兩地經營業務的人士帶來問題,故特區政府自1998 年起與內地簽訂《內地與本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按簽訂《安排》,香港居民除非在內地履行受僱職務,否則受僱工作收入,只須在香港繳稅。

同時,有關內地個人所得稅的安排,只可在有關歷年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 天情況下獲豁免。申辦「居住證」須在內地至少有半年以上的合法穩定就業,申請條件將影響稅務安排。

隨着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內地與香港的經濟活動將日益頻密。國家有意以粵港澳大灣區作先行先試的試點,新的稅務安排可套用於大灣區試行。為避免納稅人雙重繳稅,同時也避免兩地稅局雙重不徵稅。筆者建議灣區內可建立創新的稅收制度,統一稅務安排,或考慮計算停留天數的準則,可由以往以「身處當地天數」計算,改為以「按合約列明在當地工作天數」計算;或放寬183 天的規定。由於內地的個稅稅率比港澳高,過去在國家政策支持下,前海創新「前海深港人才合作」常態交流合作機制。前海已在全國首創對境外高端和緊缺人才個稅給予補貼。同時,橫琴亦全面落實「港人港稅、澳人澳稅」政策。因此,在稅制方面,可因地制宜,考慮以在內地工作的時間(以年為單位)比例,計算個稅補貼的比例。

另外,「居住證」鼓勵香港居民前往內地居住半年以上,但港人在內地購房仍舊是受到多方限制。如在中山購房,祖籍須在中山。既然國家有意讓港人在內地居住,應改善灣區內的住房政策或提供港澳台居民工作宿舍,為跨境工作或兩地經營業務的人士提供便利。

(刊於香港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