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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也要符合憲制基礎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新一輪政改討論又展開了。在這一輪的政改討論中,反對派落力拋出「國際標準」及「公民提名」的叫價。然而,這兩個概念正正是《基本法》沒有的。筆者注意到,每一輪政改討論,反對派都會喊出新口號,這次就是「國際標準」。可是,究竟怎樣才算是國際標準?世界各國情況千差萬別,基於各國的歷史與文化的不同,各自發展出適合自己的選舉制度,即使在學術界,亦難有孰優孰劣的定論。

若反對派以「國際標準」為藉口,將明明可行的政改方案,通通打成違反國際標準,使一切拉倒重來,將《基本法》撇開一邊,集中呼籲只有違法的「佔中」行動才能達至「國際標準」,香港的民主前路著實堪憂!

勿撇開憲制基礎

世界各國要發展自身的政治體制,只有以憲制為基礎,尊重法律,政制才得以穩步發展,方能避免暴力流血等痛苦過程。基於不同歷史文化與民族性,各國憲制都有不同;憲制是一個國家立國的最重要基礎,而一個地方的憲制不一定要人人喜歡,但必須人人遵守;不然,社會就沒有共同生活的規則。在一個政制需要發展的地方,憲制尤為重要;對中國來說,更是發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重要基礎,亦是對香港作為「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的根基。

近代中國慘遭列強欺凌,其間,中國大陸天翻地覆,好不容易才振作起來,不用再受外侮。一個背負著如此沉重歷史包袱的國家,很自然對列強的干預格外警覺。因此,回歸以前,不單港人憂慮前途,其實中央也是摸著石頭過河,既考慮自身情況,想給港人最大信心,又希望愛國愛港者執政,從此擺脫殖民者的枷鎖。《基本法》就是在這麼一個背景下誕生。

香港的繁榮基於長期政治及經濟的穩定。若要在社會製造混亂、震盪從而影響政治經濟的穩定,令人民受痛苦,以為可以促進政制的發展,筆者恐怕這些想法對香港太危險,亦太自私。我們要促進政制改革,應在保持現有優勢下進行,而不是以脅迫、破壞、犯法為手段的行為進行。「佔中」正正是這種脅迫性破壞行為。若指這是為了符合國際標準,就更加諷刺。

得來不易的《基本法》

《基本法》作為具體落實「一國兩制」的最高的法律文憲,其位階僅次於中國憲法。《基本法》既是香港的最高法律,又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全國性法律的一種。而《基本法》的制定過程相比其他全國性法律則更加複雜和謹慎。先由中國內地和香港的法律專家及各界代表組成專門的起草委員會,又分別在兩地展開長達5年的諮詢,《基本法》於1990年在全國人大得以通過。對中國來說,其立法過程規模之大,獲得之重視,是史無前例的,顯示中國對當時在巨大分歧下達成的《基本法》共識是極為重視的。

《基本法》好比一個混血兒,是普通法與中國法兩個法律體系的混合體,好比骨骼遺傳了中國法傳統,而血液則遺傳普通法傳統。兩種法律傳統在融合過程中產生的衝突,在回歸後的十幾年間亦不斷顯現。這是我們在討論政改時必須認清的事實。若我們完全漠視中國憲法在「一國兩制」體制下的地位,兩地溝通只會適得其反;反之,若兩地能互換思維,嘗試以對方的角度去考慮問題,《基本法》的執行過程會更符合香港整體利益。若討論政改時將中央主權的角色拋諸腦後,將繁榮穩定當作兒戲,則政改必寸步難行!

回到《基本法》才是正道

無論是「一國兩制」的提出還是《基本法》的制定,中央對「一個國家」這一主權原則的堅持從未動搖過。香港人必須知己知彼:中央對於主權原則是絕對不會妥協的。這是當年的英國都最清楚不過。香港人必須認識《基本法》的本質,在政改的路途上,無論哪個方案,都必須回到《基本法》,任何偏離都是浪費時間。

在過程中,應考慮如何令不同代表能在改革後的選舉制度中得到合理機會當選,以爭取各界議員支持,從而得到《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中提到的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邁向政改過程中,政治及經濟的考慮同樣重要。各界選民及候選人均需要時間去了解、適應新的選舉制度。選民教育同樣重要。制度改革的方向不宜朝令夕改,必須循序漸進,絕對不能以「試水溫」的思維推行一個模式後,下一屆又推翻,社會難以適應過來。

新機制應讓各界放心,讓有能力管治香港,保持香港經濟優勢的人當特首及立法會議員。這是反對派及建制派在政改制度建議中均要思考的問題。具體說,未來的特首要具備管治香港的政治及經濟能力,以保持香港作為東方之珠的優勢,而不能單以派別去分類。各派不應以入閘為目標,而應以候選人的合適性為基礎。

(刊於  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