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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定義過時應該修訂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近日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在處理某項針對無綫電視的投訴時,表示無綫在2017 年特首選舉期間報道有關選舉事宜時,沒有提及一些曾公布想參選但沒有報名的「候選人」,屬違反了選舉指引內的公平及平等對待原則,並裁定投訴成立,向無綫發出勸喻。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行政長官選舉活動指引》,廣播機構在製作節目或播放新聞報道時, 「應按照公平及平等對待的原則製作該等節目。根據公平及平等對待的原則,廣播機構應該確保每位候選人在節目中都得到介紹和報道,以及不會優待或虧待任何候選人」。根據通訊局收到的投訴顯示,無綫在報道有關特首選舉新聞時,遺漏了曾在不同渠道表示過有意參選的人士。而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只要是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或「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參選」的人,都應被算作「候選人」。從法理上看,無綫遺漏了的人士,的確都可被歸入「候選人」的範圍內。

但上述人士直到提名期結束,都沒有遞交提名表格,最終亦無角逐特首選舉。嚴格來說,這些人士的候選人資格有待商榷。現代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大部分香港市民都擁有屬於自己的互聯網社交平台,網上平台操作較難監管。此外,亦會有不少知名人士在立法會或特首選舉中,利用互聯網社交平台透露自己有參選特首或立法會的意向,並順便利用社交媒體作為宣傳的平台。但若每一名在社交平台曾經透露參選意向的人都應被視作「候選人」的話,恐怕只會令傳媒被利用作個人宣傳。

參選人及候選人應分開對待

在歷屆特首選舉中,只有取得足夠提名表格的參選人,才能正式成為角逐特首寶座的候選人。其他未有足夠提名的人,即使宣布參選,最多只可被稱為「參選人」,並不應享有候選人的身分。筆者認為,選管會在未來若接獲有關投訴時,應考慮整體情况,將「候選人」及「參選人」分開對待。現時法例亦應修改,制訂一個可行、符合實際的準則,避免傳媒被人利用為個人宣傳機器,或隨時因有人意圖濫用宣傳機制而不慎違反相關法例。

(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