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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符合基本法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政府昨日公佈「一地兩檢」方案,將以深圳灣模式為基礎,在西九龍總站設立內地口岸區。但在內地口岸區內,仍有六個範疇隸屬香港民事法律管轄,包括車站、隧道等設施的施工建設、保險、維修保養、消防標準等。從這些例外的範圍中可以看到,政府公佈的方案是將「一地兩檢」中個別最有機會牽涉爭議的人員和事務的民事紛爭保留在香港的管轄範圍。筆者認為袁國強司長就今次方案涉及的《基本法》問題解釋得十分清晰、得體。

早在方案醞釀時期,坊間便有不少聲音質疑「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袁國強司長則將方案與《基本法》之間的關係解釋得恰到好處,因為根據「一地兩檢」安排,內地人員不能進入香港管轄區執法,他們只會處理內地自己的邊檢、海關、檢疫等工作,所以,《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並不適用。而這個方案亦不需要增加任何一條中國全國性法律透過附件三在香港實施,因為內地人員只在內地專區工作,內地邊檢法律只適用內地口岸區,不會在香港管轄區實施。因此,方案不需要啟動附件三。此外,《基本法》第二十條亦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容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其他權力,當中可以包括與內地政府簽訂「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

首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的層面,「一地兩檢」牽涉到香港與內地邊境安檢的一系列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就香港的一些與內地事務有關的事項作出決議;其次,《基本法》並無禁止香港政府與內地政府進行合作。「一地兩檢」屬於兩地政府在經濟、民生、交通、邊檢工作合作上的安排,涉及中央對香港事務的政策安排,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和批准。所以就高鐵問題,我們不能只從香港單方面考慮。「一地兩檢」方案涉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當年深圳灣口岸由內地租賃地方給香港政府進行邊檢工作,同樣亦要得到全國人大的確認與批准。因此,從法律依據來說,高鐵站「一地兩檢」兩地政府的安排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即中央)批准後,絕對符合「一國兩制」與《基本法》,將來若有人想入稟特區法院進行司法覆核,推翻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成功機會將微乎其微。

現方案是兩地合作磋商的成果

這次政府保留在內地口岸區中的六個事項由香港特區依據特區民事法律實施管轄。其中譬如一些獲得特區政府或營運商核准進入西九總站內的內地口岸區,但僱傭合同隸屬香港範圍的工作人員,假若發生了一些民事糾紛,則需遵循香港法律的監管或保護;除此之外,當乘客在香港購票,則屬營運商與乘客之間訂立的合約所規管的事宜,及乘客與高鐵營運商、或乘客之間的民事法律事項,也會根據香港法律受到保護及監管;在涉及內地口岸區有關建築物及相關設施,或者有關樓宇安全結構、工程要求等問題,亦將由香港的相關法律進行管理。

由於大樓坐落於香港,要與香港其他樓宇的安全標準保持一致性,是理所當然的,亦是大家在高鐵運作方面的一個良好意願。而高鐵營運商通常負責規管及監察高鐵香港段鐵路系統安全運作,指明要受到香港民事法律的規管,高鐵香港段列車是為配合香港段的營運而設計,屬於香港法律的規管範圍,亦是相當合理的;最後,若牽涉到香港營運商及服務提供者的員工僱傭、福利、權益、保險等範疇的民事訴訟,亦屬香港法律管轄範圍之一。從上述的幾個例子可以看到,政府方案中的六個例外範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涵蓋需要頻繁來往於高鐵總站的人與事,筆者相信,這六個保留範圍是經特區政府與內地磋商的成果。

筆者一直相信「一地兩檢」是能讓高鐵香港段發揮其最大效益的最佳方案,社會上大部分人都對「一地兩檢」抱有很高的期望,但亦有小部分人故意糾纏於一些流於表面的法律問題,怎樣也不接受「一地兩檢」是符合「一國兩制」最大利益,符合《基本法》,硬撐以政治口號製造公眾恐慌,或發表像「割地論」、「地域23條」等譁眾取寵的言論。筆者想指出,「一地兩檢」配合高鐵通車是民生重大事項,有利兩地人民以及外國來港的旅客,反對派若硬將受歡迎的民生問題政治化,硬要喊政治口號而拒絕理性溝通,恐怕這次他們將站在絕大部分市民的對立面。希望反對派能放下政治偏見,一起努力提出富建設性的建議,更好地落實高鐵「一地兩檢」。

(刊於 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