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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爭議不應政治化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大家期待已久的「一地兩檢」方案終於出爐。不出所料,高鐵香港站的「一地兩檢」方案將以深圳灣模式為基礎。高鐵的最終目的就是為香港市民帶來更舒適、更便利的交通設施。香港絕大部分市民希望高鐵有「一地兩檢」,亦期望政府能順利推出「一地兩檢」。「一地兩檢」存在的爭議主要是政治原因,法律只是浮在表面上的理由。反對聲音一直存在,但當中存在不少誤區,政府可理直氣壯,要把握時間向市民解釋清楚,讓這些攻擊不攻自破。

「一地兩檢」在醞釀時期便已遭到反對派的攻擊,因此,政府無論推出甚麼方案,都會遭到反對。但政府必須向市民解釋清楚,「一地兩檢」絕不存在「割地兩檢」,這種嘩眾取寵的說法,才是最危險的。涉及「一地兩檢」的法律問題,大多數是基於對「一地兩檢」的誤會所衍生,又或是出於政治偏見與恐懼。因此,為了讓「一地兩檢」能更深入民心,兩地政府都應該趁這幾個月的時間,加強宣傳世界各地成功經驗以及其為市民帶來的便利和享受。

並無違反《基本法》

「一地兩檢」在國際上並不是新事物,在「一國兩制」下,亦有深圳灣口岸行之有效的經驗。當時內地政府亦只是將深圳灣口岸租賃給香港政府管理。反對派將「一地兩檢」政治化,先有「公安跨境執法」之說,後來更發展到了所謂「香港割地論」。有一點必須指出,搭乘高鐵與否是市民自己的選擇,有人認為若進入車廂範圍內便屬於內地的司法管轄權,擔心如果在車廂內大拉橫幅、喧嘩或喧嚷政治口號等行為會使自己違法。其實,上述的這些行為,即使是在香港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也是不容許的。

有人喧鬧「一地兩檢」違反了《基本法》第十八條,亦即「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這個認知在本質上是錯誤的,第十八條提及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是適用於香港所有地區,而「一地兩檢」並不涉及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管轄區內的適用問題,而是特區與內地政府就高鐵通車邊檢工作達成的安排下,設有內地管轄專區,兩地邊檢人員只可各自根據自己的法律執法,內地邊檢人員不可在香港管轄區內執法,亦不可以參與香港的邊檢工作。《基本法》從來沒有禁止兩地政府就行政、民生或交通及司法上的便利進行合作;所謂「割讓」土地予內地的指責是不符合《基本法》,因為《基本法》第七條清楚闡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以「割地論」形容「一地兩檢」反映對「一國兩制」的認知不足。

筆者歡迎這次方案的出爐,亦冀望政府下一階段能夠以更貼地的方式向市民介紹高鐵及一地兩檢,尤其是在僱傭、保險、勞工、建築物安全、樓宇結構及設計,鐵路和車廂的運作,以致令市民清楚明白何時進入內地管轄專區。

香港絕大部分市民希望高鐵有一地兩檢的安排,筆者衷心希望反對的人士可協助一地兩檢在香港成功落實,而不是「唯恐天下不亂」,拉倒對市民大眾有利的重要民生項目。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