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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條例》應作修改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日前法院作出裁決,法官信納前區議員梁偉權未在刊登選舉廣告之前,取得支持者的書面同意書屬違規失誤,但選民並沒有被誤導,並認為梁偉權沒有任何故意欺詐或誤導選民的行為,亦沒有牽涉任何種票行為,因為梁偉權事實上已得到該批支持者的口頭同意,遲交書面支持同意書,是梁偉權監管上的失誤。法官判梁罰款,並形容這是一次「不幸事件」。

庭後,梁偉權表示會以經驗,教導年輕人選舉「陷阱重重」,千萬不要重蹈覆轍,可謂流露了本港從政者(特別是一些缺乏資源的區議員候選人)鮮為外人所知的辛酸。其實,現時第五五四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可謂陷阱重重,程序繁複的程度,一直被喻為是「不鼓勵選舉」的條例。區議員缺乏資源,選舉開支上限為港幣五萬三千八百元,候選人為了不超過選舉上限,必須倚靠義工幫忙,但一旦違規,責任是候選人承擔,申請寬免令的訴訟,可導致過百萬的律師費,梁偉權案確令不少有志參選的人望而生畏。

與廉署適當分工

筆者認為,香港邁向普選,有關《選舉條例》實有檢討的必要。首先,現時法例應作修改,釐清不同性質行為的處理方法:如遲交表格等屬違規性質的行為可予以行政處罰像罰款,在區議會選舉中最高罰款不應超過選舉經費上限(如港幣五萬三千八百元),嚴重違規情況可宣布選舉無效;至於刑事性質的行為,例如貪污、受賄、賄賂、種票等,則可以刑事行為處理,嚴重者予以判監。

此外,選舉事務處與廉署應有適當分工。由於律師費昂貴,一般違規應交由選舉事務處處理裁決,不用大大小小的違規行為均須向法院申請寬免令,令候選人承擔遠超過選舉經費的訴訟費;至於一些真的涉及刑事性質的行為才交由警方及廉署負責受理。適當分工可避免廉署動用龐大人力物力來處理違規瑣事,避免廉署被利用為政治工具,讓只有真正屬於貪污舞弊等行為方交由廉署負責。

鼓勵參選從政

總的來說,希望社會各界能體諒一些參選人缺乏資源的苦況 (尤其以區議員缺乏資源的苦況為甚),選舉條例應作適度修改,以鼓勵更多有識之士參選從政,為本港服務。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