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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框架下的三權制衡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近日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一場《基本法》研討會中發言時提及一國兩制下,香港實行的制度乃行政主導、三權互相配合、互相制衡,並提及特首擁有「超然」於行政、立法之上的特殊地位。泛民中人將其演繹成為行政長官是「土皇帝」,特首可「凌駕」於法律之上等等。

香港是否實行三權分立,早在一九九二年彭定康在港時就想在香港推行美式的三權分立體制,行政、立法、司法完全分家,當時大家也許記得范徐麗泰為表不滿而辭去行政、立法兩職。黃宏發亦因此辭去行政局成員,只保留立法局議員身分。當時中方對彭定康在後過渡期擅自更改以往中英協議,單方面推行新制甚為不滿,指彭定康是「三違反」,並因此導致中英關係破裂,「直通車」方案中止。一九九七年中國收回香港之後,立即取消三權分立,行政、立法不再絕對分家,容許立法會議員身兼行政會議成員。香港奉行行政主導,並不是中方設計出來的。其實英國本土行政立法也不分家,其內閣成員全部都是國會議員,以增加政府在國會的影響。因此在《基本法》的設計中隱含了行政主導,司法獨立及三權互相制衡的條文。香港一些人對此描述實反應過大。《基本法》中行政主導與三權制衡、司法獨立的機制是並存的。這是打從《基本法》起草、制訂及通過都是這樣設計。

三權分立的理論最早是由法國哲學家Montesquieu提出,最後把這理論發揚光大的只有美國。《基本法》規定行政立法相互制衡體現在第五十條及五十二條,在極端情況下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立法會有權逼特首辭職。

超然不等如凌駕

三權制衡另一體現就是司法獨立。見《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然而,司法機構也不是沒有制衡的。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九條,終審法院大法官及法官雖然享有終身制,但他還是可能因為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當而被辭退。行政長官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若受查的是終審法院大法官,則須任命不少於五名本地法官的審議庭調查之。

中國一直不接受香港實行三權分立,但同意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有互相制衡的機制。這是在殖民地時代的香港從來沒有的。筆者相信張曉明所指特首的「超然」地位只是指特首在中央地方的關係上,他是須要向中央負責,又要向特區負責的唯一首長。並不是說特首可以凌駕於法律。大家實不需要糾結在香港是否有三權分立,最重要是要充分了解中國憲制、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之後真正落實《基本法》才是關鍵。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