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

《基本法》是港人福祉之根基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今年是香港回歸祖國16周年,回顧過去16年,《基本法》一直遇着來自各方面的嚴峻挑戰,但最終也取得了巨大成功。究其原因,在於國家當初設計《基本法》時,已考慮到香港在歷史上、法制上的獨特情況,再按照實際情況加以協調和整合,使《基本法》更人性化、更符合香港實際需要。

1997年7月1日,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隨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建立, 「一國兩制」的政策開始實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的生效實施為標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得以《基本法》為最高法律。由於《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很多成員來自屬於大陸法系的中國內地,也有來自屬於普通法系的香港,《基本法》可以被視為中國與英國政治妥協的一份法律文件。《基本法》中的條款可以看成是中央政府和香港居民之間簽訂的一份社會契約。

「吳嘉玲案」引發首次釋法

《基本法》作為普通法與大陸法的混合體,其特徵在回歸後16年內不斷反映出來。《基本法》就像一個中外混血兒一樣,其眼珠、頭髮、膚色等混合了不同的遺傳因子,體現在其成長當中。《基本法》就像一個小生命一樣,今年已經16歲了,但早在兩歲時,已經遇到父、母親很大的爭執,那就是1999年發生的「吳嘉玲案」,終審法院宣判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可即時全數來港居留,在香港引發極大震盪。普通法律師堅持不應釋法,但內地草委則堅持終審法院的判決違反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令香港出現嚴重人口問題,《基本法》解釋權最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回歸後第一次釋法。

到了《基本法》7歲時,就像兒子要入讀小一,父、母親又發生極大爭執,這個就是2004年4月6日有關2007/08年的雙普選問題。而到了2005年,曾蔭權特首初上任時,又為了中途上任的特首應該如何計算其任期長短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再啟動釋法程序,以避免司法覆核訴訟。

2007年12月,當《基本法》10歲的時候,香港社會各黨派再次就政制發展的分歧而爭吵起來,反對派堅持要一蹴而就在2012年全面推行雙普選,中央則堅持香港根據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的原則發展政制。最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出手釋法,容許香港於2017年實行特首普選,而最快在2020年可實行立法會普選。

在上述四次釋法的背景中,可以看到中央對於是否釋法,主要考慮點是該問題是否牽涉到重大的香港公眾利益,例如大量人口的遷移。在過往也曾發生過兩宗案件,包括「國旗案」和「莊豐源案」,香港社會也有聲音要求釋法,但最終沒有實行,因為當時特區政府並沒有向中央提出釋法要求。可見中央對於釋法的決定是自制和審慎的,不想隨便使用。

回望過往的釋法爭議中,筆者看到一個共通點,就是《基本法》好像一個混血兒一樣,大家必須接受《基本法》是帶有普通法及中國法特色的一本法律。若我們完全否認中國憲法的地位,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兩地溝通只會適得其反;反之,若兩地能互換思維,嘗試以對方的角度去考慮問題,《基本法》的執行過程會更符合香港整體利益,包括居港權問題、外傭居港權、雙非孕婦等都可以迎刃而解。

回歸立法原意執行更順暢

香港的政治問題法律化,法律問題政治化,正正源於《基本法》的通過、制定和性質,帶有一種雙重的特性。對於近期或過往的政治爭拗,政府或市民很多時候會認為這是一個「撕裂的社會」,但我並不傾向於這樣的看法。兩種不同的制度互有碰撞,其實並不是「撕裂」,我們無須太負面地看這個問題,也無須由於雙方有很大的不同看法,便把有關情況形容為風暴。其實,美國有學者也有過類似的討論,美國立憲後,國會和法院曾不斷爭議了50年,跟我們「一國兩制」50年不變的年期一樣。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內地草委和香港草委就着3個很大的原則有分歧,大家可以看到《基本法》所有條文也是主權、高度自治和維持現狀這3個原則的妥協物。只有回歸到《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內地和香港不作意氣之爭,不把法律變為政治鬥爭的工具,凡事以港人的福祉為依歸,《基本法》的執行才會更完善更順暢。

香港《基本法》是中國歷史的創舉,它為「一國兩制」的成功奠下穩固的基石,它既是一部法律,又有自己的生命力。法律條文決定了它的因子結構,具體實施令它茁壯成長。它有自己的體形、性質及性格,它是兩地法律體系的結晶,又代表兩地的不同。它是兩地法律衝突與妥協的結果;它的成功代表着 「一國兩制」的成功。《基本法》的持久生命力代表祖國及港人的福祉。

(刊於  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