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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是中國法與普通法結晶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談到《基本法》的誕生,我總喜歡用一個比喻,那就是《基本法》實乃普通法與中國法的結晶。《基本法》本身是中國法律的一種,《基本法》的各處都流露出這特徵,例如第十八條提及的全國性法律,第一百五十八條提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第一百五十九條提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修改權等等。另一方面,她又充滿着普通法的生命氣質。

至於香港的判例法就如營養食品一樣,會具體塑造出《基本法》的實施情況。因此,看今天的《基本法》,絕對不能只看條文,不看判例;香港有關《基本法》的判例就如孩子的血肉一樣,深受後天因素改變的影響。因為《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本質並不是普通法。但為了「一國兩制」的落實,中央通過了《基本法》,「授權」特別行政區行使各項權力,但由於香港法院沿用判例法審案,判例法變成《基本法》成長的重要法律來源之一。

普羅大眾認知不足

香港回歸十八年,《基本法》頒布二十五周年,「一國兩制」成功落實來之不易,一些香港人以為「一國兩制」是理所當然的,並不明白「一國兩制」真是來得不易,是一個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創舉。因為中英談判時,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實行過「一國兩制」的制度。中央政府當時不止要向香港人講解「一國兩制」的重要,亦要向內地各省市解釋為何要以「一國兩制」收回香港,並向國民解釋「一國兩制」乃對國家、對香港更為有利的國策。

然而,香港普羅大眾對《基本法》認識不足,每當中央政府行使《憲法》及《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時,就會被一些人醜化、批評,這種趨勢對「一國兩制」甚為不利,是違反「一國兩制」的。國家對實行兩制的香港,享有全面管治權是理所當然,從來沒有改變過,只是香港回歸後一直少談「一國」,只談「兩制」,才出現香港社會對去年六月國務院頒布的《一國兩制白皮書》提及中央享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的說法,有這樣大的反響。

全面回顧有利了解

大家若能將「一國兩制」誕生的歷史、實踐及在「一國兩制」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具體安排,溫故而知新,令討論既有憲法觀、全國觀,亦有特區角度、國際視野,將當年「一國兩制」產生的過程、《基本法》的誕生及共識的建立向國際社會、內地人民及香港人民作一個的全面回顧,有利於「一國兩制」在香港落實時的互相了解,一旦出現爭議時可基於各方對歷史及法律的正確認識,提出實際的解決方案,令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實踐的路更成功,為國家、為人民創造更幸福的將來。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