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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泊車難 不應做鴕鳥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立法會最近就《二○一九年道路交通法例(泊車位)(修訂)條例草案》二讀恢復辯論,該條例草案純屬實務及技術性修訂,不涉及甚麼爭議,議員卻十分踴躍發言,反映大家對本港泊車難的問題,非常關注。儘管條例草案已獲得通過,但如何設法增加泊車位供應,是政府當局需要解決的民生課題。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二○一七年《施政報告》中宣布,當局將安裝新一代路旁停車收費表,作為推動「智慧出行」的一項措施。目前,本港正在使用的停車收費表是只能接受以八達通卡付費,這些收費表由二○○三年開始使用,因為可用年期即將屆滿而有需要盡快更換。新一代路旁停車收費表將可以接受多種繳付泊車費的方式,包括以流動應用程式遙距繳費,亦會配備感應器,以偵測設有收費表的泊車位是否被佔用,以及提供實時資訊,協助駕駛者尋找空置泊車位。據政府建議,新的停車收費表將會在兩年內分階段安裝,並大約在二○二二年中完工。基於上述背景,當局將該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以便為營運配備額外功能的新一代停車收費表提供法律依據。

  該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指明交通法例,就使用電子方式繳付使用泊車位的費用,以及就安裝感應器以偵測泊車位的佔用情況,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條例草案賦權運輸署署長藉憲報公告認可使用任何卡片、設備或電子系統繳付泊車費,該等認可繳費媒介包括儲值支付工具、非接觸式信用卡,以及透過電子錢包和「轉數快」付款的流動支付方式。同時,當局考慮到電子繳費方式發展迅速,為了日後可靈活採用新興的繳費方式,適宜透過憲報一般公告公布認可繳費媒介,而非藉附屬法例訂明該等繳費媒介。另外,由於泊車儲值卡自二○○四年起已經停用,條例草案亦就該等泊車儲值卡內含餘額的退款申請,施加時限規定。

泊車位供不應求 持續多年

  事實上,本港泊車位供不應求的情況,已持續多年,而且日趨嚴重,即使立法會已通過該條例草案,充其量也只會增加泊車人士的便利,無助於增加泊車位,可謂治標不治本。政府對泊車問題,多年來採取「鴕鳥政策」,似乎沉醉在夢中,覺得「無泊車位就無泊車問題」。本人曾多番向當局表達對這個問題的關注,行政長官在二○一八年《施政報告》中,特別指出泊車位短缺問題,指出近年車輛增長率平均每年為百分之三,泊車位的平均每年增長率只為百分之零點九,提出「一地多用」的原則,亦承諾增加泊車位。我向行政長官提交對二○二○年《施政報告》的建議,其中一項內容,就是促請特區政府推動公私營協作,以增加泊車位供應。我指出當局應加強各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優先在合適的政府機構、社區設施、發展項目中加設公眾泊車位。同時,在規劃新發展區時應預留位置發展地下智能停車場。我強調,只有多管齊下,並且配合妥善的規劃,才有可能提供更多泊車位給公眾使用,解決泊車位嚴重不足的問題。

(刊於星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