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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有效立法 盡快完成憲制責任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宣布,即日起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展開諮詢。其實從2003年開始,23條立法在社會上已經有20多年的充分討論,現在只是進入真正的立法階段,精準有效審理條文工作乃立法會及政府當前重要職責。

  23條的條文中,最重要的字眼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為什麼中央將這個權力下放給香港?除了給香港特區這個憲制責任外,更表明中央充分尊重和堅定維護特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香港應好好珍惜。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是國家唯一一個實行普通法的地區,擁有獨特的司法制度。讓香港自行立法,有利於讓香港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政治環境去制定相關法律,並更好融合普通法法例傳統。

  早一日立法便少一日風險

  縱觀世界古今,不管是英美,還是澳洲、新加坡等地,國家安全立法權力全都由中央政府牢牢掌握,從未出現過將國安法下放到地方政府的情況。英國法律明確將「國家安全」列為中央「保留事項」,屬於中央立法權力範疇;美國《國家安全法》等重要國家安全立法均為聯邦法律,這些都可以看出國家安全立法都屬於中央政府事權。而美國從建國初期就重視推進國家安全立法,經過兩百多年各領域重要國安法律超過20部;英國在新實施的國安法中更是嚴苛,任何被認為有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無論是否涉及政治活動,都可能觸犯法律;並賦予警方極大的權力,只要有「合理理由」,便可以行使搜查權力,禁止疑犯離開住所,並且禁止使用電腦、手機而毋須事先獲得法庭授權。

  23條立法純屬中國內政,不容外部勢力有任何干涉。香港特區獲中央授權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讓香港特區融合自己的普通法體制以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實際情況,去訂立維護國安的法例,乃是世界先例。

  過去多年以來,23條立法一直被別有用心的人「妖魔化」、抹黑攻擊,導致香港一直未能完成這一重要的憲制責任。如今香港已進入由治及興的新階段,更要好好珍惜23條立法的機會,盡快完成這個拖延已久的憲制責任。

  2003年,特區政府未能完成23條立法,除了因為反中亂港勢力的抹黑攻擊外,當時市民對國家安全亦相對陌生,但經歷了2019黑暴之後,市民深深明白先有國安,後有家安,不然香港會變成「無掩雞籠」,永無寧日。經過了這樣的社會動亂之後,香港社會也形成了要盡快完成23條立法,才可以全心全意、集中精力去拚經濟及發展,解決民生問題的共識。早一日解決,便早一日沒有後顧之憂。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訂明,言論自由並不是絕對的,就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及道德,政府可以制定法例作出必要限制。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例如《香港人權法案》充分保障了香港市民的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但是大部分的權利和自由都不是絕對的。我國憲法第五十一條清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在「郭榮鏗及其他人 訴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另一人」及「梁國雄 訴 律政司司長及另一人」的判詞中,終審法院清楚指出:「權利和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到合法限制」。可見權利和自由必須規定在合法的邊界裏,個人的自由和權利應當在為了保護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對他人權利時而受到限制。

  有效保障港人自由權利

  23條立法更是提供機制有效落實和執行國安法和完善本地相關法例,包括完善執法機制及完善訴訟程序等,和香港國安法緊密銜接,兼容互補,有效打造國家安全體系,做到保障人權、守護法治。我們要知道,法律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讓人避免犯法,邊界模糊的法律反而更容易讓人誤墮法網,而清晰的法律條文其實是為香港市民打造了一個安全網。23條立法只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目的其實是保護了大部分香港市民的安全。任何人只要奉公守法,便無需擔心會受到國安法的制裁。

  23條立法已醞釀了20多年,可以說20多年來的每一天都是諮詢期。一個本應早早完成的憲制責任在別有用心的外部勢力抹黑下一拖再拖,成為一塊「燙手山芋」。今天,香港終於要完成這個本應早已完成的憲制責任。我們不僅要立法,還要充滿自信地立法,上下一心,團結一致向國際社會說好「一國兩制」及香港故事。

文章連結:https://www.takungpao.com.hk/opinion/233119/2024/0131/9385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