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在立法會辯論應否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當晚,有這麼多市民在立法會門外聚集,關注港視不獲發牌事件,我亦很理解大家的心情。
事實上,政府在這次事件中確實處理得不好,尤其是個別行會成員曾以「擠牙膏」的方式放風,大大影響了行會的統一性及在公眾的形象,政府有必要檢討。
不過,就發牌事件是否要引用《特權法》,在事件未演變成這樣高度政治化之前,我已經認為若王維基先生對不獲發牌不滿,最恰當而直接的方法,應該是他本人循司法途徑,去尋求救濟方法(remedies)。
法庭更能釐清事實
王維基是一個有經濟能力的人,他是絕對有能力對他不滿的行政決定,進行司法覆核。王維基說過,三年前「該官員唔止邀請咁簡單」。那名官員是否有權在發牌政策未確定前,便向個別人士作出承諾?在甚麼場合說?官員有否獲當時行會及特首正式授權去說這些話?當中是否涉及有人越權?會否有人錯誤解讀等?這次港視發牌事件,明顯是個典型的申請個案,法院本身已經有很成熟的原則和判例依據,從而作出一個公平公正和不受政治因素左右的判決。法庭有權宣判有關決定是否有效,這是立法會所不具備的權力;審訊過程中法官也可按需要在不公開的情況下,審閱一些機密文件而無需向外公開細節,亦可避免對行會的保密制度產生太大的衝擊。
筆者相信,法庭更有能力釐清事實與問題。這一系列的問題,均涉及程序公義。相比之下,在立法會引用《特權法》作去審查,一定離不開各黨派不同的政治立場與角力,加上行會保密制,隨時亦要花費大量時間與金錢外聘律師,去處理立法會是否有權索取某些資料,到時爭論點也是公眾利益對公眾利益。
各議員又重複辯論哪種公眾利益更重要,極大可能在立法會再次出現僵持不下,根本無法處理及解決問題。
政治審訊難以服眾
立法會的確是一個講政治的地方。因此,用立法會去調查這些絕大部分是涉及法律原則的是非對錯,無疑是政治審訊。恐怕最後亦只會出現不同政治立場的群眾主導整場調查,結果是無法服眾。
從政多年,經歷過多次因自己對一些政治事件提出與反對派不同的政見時,都會遭到肆虐的人身攻擊,不講道理,只講口號,不時收到脅逼訊息,令整個政治氣氛不容許不同意見的表達,有礙社會凝聚共識。
脅逼別人認同自己,恐怕最後都是反效果。尤其是立法會,每名議員本已代表不同市民及支持者,這種對不同政見者的圍剿、抹黑、罵粗口,訴諸情緒,令人感到不安,結果一定是適得其反。
這次港視不獲發牌事件,到底是以法律解決,還是以政治解決,是個判斷的問題。希望大家能尊重不同意見的表達,令各方意見可在冷靜理性的環境下得以充分討論。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