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律政司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以禁止四項與《願榮光歸香港》歌曲(以下簡稱「有關歌曲」)有關的非法行為,包括在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即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或在具《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下,廣播或表演有關歌曲;或是在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即意圖侮辱國歌下,發布有關歌曲而致令其被誤會對香港而言屬於國歌。
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人違反法律必須一視同仁。2019年的黑暴有人妄圖將香港從國家分裂出去,並企圖藉有關歌曲散播「港獨」意識,向年輕人洗腦,弄得香港雞犬不寧,人心不穩,社會動盪。幸而,國家果斷出手制定香港國安法止暴制亂,令市民重過正常安穩生活,不用終日擔驚受怕,香港社會重回正軌。
香港社會經歷了黑暴慘痛教訓,充分認識到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雖然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一法安香江」,但香港仍然面臨各種各樣國安風險。以國歌為例,去年至今香港運動員參加多項國際賽事,在比賽前或頒獎儀式上播放國歌時,主辦單位不知是有心定或是無意錯誤播放有關歌曲。接二連三發生這類事件,造成惡劣影響,於法、於理、於情,都必須採取行動。因此,筆者支持特區政府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廣播、轉載、發布或複製有關歌曲,該做法是維護國歌尊嚴的合法手段,是彰顯香港法治精神的體現。
「獨歌」明顯違法必須禁制
眾所周知,「願榮光」不是一首普通的歌曲,它帶有強烈分裂國家的信息,在黑暴期間廣泛傳播,被黑衣暴徒、反中亂港勢力的支持者視為所謂的「香港國歌」。歌曲的創作人明顯是透過該首歌宣揚分裂國家的信息,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有關歌詞內容亦主張激起對政府的離叛、企圖以不法途徑促使改變香港依法制定事項、引起對司法的憎恨和藐視、加深不同階層間的敵意、慫使他人不守法,符合《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
事實上,這首歌曲的歌詞中包含有「光時」的字句。2021年7月21日,就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也即「唐英傑案」,三位法官判處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全部罪名成立。判詞指出,「光時」的自然及合理效果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此次判決意義重大,確立了國安法的審判原則,尤其是釐清了「光時」口號的「港獨」含意,對日後同類案件判決具有約束作用。既然法庭已有判例,有關歌曲的性質已無疑問。
政府發言人日前指出:「政府申請禁制令的目的是制止任何人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在具煽動意圖的情況下,傳播或表演有關歌曲等;或在具侮辱國歌意圖的情況下,將有關歌曲當為香港國歌傳播或表演等,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國歌的尊嚴。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為維護國家安全這個正當目的,有關申請是必要、合理和合法的,符合相關人權法案的要求。事實上,禁制令既與現行法律相輔相成,亦向公眾人士明確指出上述行為可構成刑事罪行,市民不應以身試法。」
另一方面,針對Google將有關歌曲置頂,特區政府曾多次與該公司商討,要求對方將正確的中國香港國歌搜尋結果置頂,並將有關歌曲下架。惟Google卻聲稱搜尋結果與演算法有關,拒絕把正確資訊在搜尋結果中置頂。雖然任何人只要向Google付費買廣告,搜尋結果都可以置頂,但在國歌這個大是大非的問題,特區政府當然不會退讓,更不付費買廣告。
網絡巨企再無「不作為」藉口
香港司法制度健全,法治馳名世界,要維護國家安全、維護國歌尊嚴,以法律手段處理是最佳的方法。香港有足夠的法律處理這些有辱國歌的行為。而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也清楚列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情況下限制部分有關權利和自由。
特區政府向法院申請禁制令,正是因為有關歌曲含有煽動性內容,容易引起社會動盪,對香港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政府採取法律行動,是為了維護香港社會的穩定和安全。同時,政府透過禁制令讓市民知道須遵守法律,不要發布和傳播有關歌曲,共同維護香港社會的和平與安寧。
高等法院下周一將開庭處理案件。筆者認為,當法院頒下禁制令後,網絡公司絕不能繼續「不作為」,放任有關歌曲傳播,必須將其下架,並需要將正確中國香港國歌搜尋結果置頂,令國際賽事主辦單位再也不能以搜尋結果作為播錯中國香港國歌的藉口,倘若再次發生播錯事件,特區政府必須秉公辦理,依法執法。
刊於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