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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角度看發牌事件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上星期在立法會辯論應否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時,當晚見到這麼多市民在立法會門外聚集,關注港視不獲發牌事件,我亦很理解大家的心情。政府及行政會議整體在發牌事件上的處理手法的確需要檢討。

申請牌照爭議經常有

就發牌事件是否要引用《特權法》,在事件未演變成這樣高度政治化之前,我已經認為若王維基先生對不獲發牌不滿,最恰當而直接的方法應該是從司法途徑去尋求救濟方法(remedies)。而這件事最應該由王維基本人去做,因為他才是最直接的利益當事人。

王維基是一個有經濟能力的人,他是絕對有能力對他不滿的行政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去跟進。這種發牌事件,在法律及程序公義上經常都出現爭議。我很理解港視員工的心情,因為交由法庭去審理,有機會贏,亦有機會輸,有些案件申請人甚至連法庭的leave(准許) 都拿不到,即申請人不是行政決定的利害當事人(locusstandi),又沒有足夠利益受損(lack of sufficientinterest), 也不能證明有一個可爭辯的個案(arguable case)。司法覆核通常處理兩種個案,即application 或forfeiture 兩類個案。Application (申請)是指申訴人未享有有關權益而正在作出申請,要行政機關發牌,例如酒牌等。Forfeiture的個案則指要改變或取走當事人現有的權益或地位,例如要拆遷重建等。這次港視不獲發牌事件,明顯是一個申請個案。例如王維基說過,三年前「該官員唔止邀請咁簡單」。那名官員是否有權在發牌政策未確定前,便向個別人士作出承諾?說話是在甚麼場合?官員有否獲當時行會及特首正式授權去說這些話?當中是否涉及有人越權(ultravires)?會否有人錯誤解讀等等?對這些問題,法院本身已經有很成熟的原則和判例依據,從而作出一個公平公正和不受政治因素左右的判決。當然申請個案即使獲法庭受理,亦不等於一定會贏,一切要根據事實與法律進行。最後,法庭有權宣判有關行政決定有效,亦有權宣判有關行政決定無效,這是立法會所不具備的權力;審訊過程中法官根據程序公義及在尊重三權分立的原則下,也可按需要在不公開的情況下,審閱一些機密文件而毋須向外公開細節,這樣做亦可避免對行會的保密制度產生太大的衝擊。

筆者相信,法庭更有能力釐清事實與法理問題。這一系列的問題,均涉及程序公義。相比之下,在立法會引用《特權法》去審查,一定離不開各黨派不同的政治立場與角力,加上行會保密制,隨時亦要花費大量時間與金錢外聘律師,去處理立法會是否有權索取某些資料,到時爭論點也是「公眾利益」對「公眾利益」。各議員又重複辯論哪種公眾利益更重要,極大可能在立法會再次出現僵持不下,演變成政治對壘,根本無法處理及解決。

立法會的確是一個講政治的地方。因此,用立法會去調查這些絕大部分是涉及法律原則的是非對錯,無疑是政治審訊。恐怕最後亦
只會出現不同政治立場的群眾主導整場調查,結果是無法服眾。

政治氣氛無法討論

從政多年,經歷過多次因自己對一些政治事件提出與反對派不同的政見時,都會遭到肆虐的人身攻擊,不講道理,只講口號,不時
收到脅迫訊息,令整個政治氣氛不容許不同意見的表達,有礙社會凝聚共識,最後只可演變成各說各話。

脅迫別人認同自己,恐怕最後都是反效果。尤其是立法會,每名議員本已代表不同市民及支持者,這種對不同政見者的圍剿、抹黑、罵粗口,訴諸情緒,令人感到不安,結果一定是適得其反。

這次港視不獲發牌事件,到底是以法律解決,還是以政治解決,是個判斷的問題。希望大家能尊重不同意見的表達,令各方意見可在冷靜理性的環境下得以充分討論。

(刊於  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