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琼議員近日以內會主席身份向立法會大會動議一項「察悉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的議案」,涉及2項旨在將實施都市固體廢物收費/處置建築廢物的新收費水平的生效日期延後至2024年8月1日的附屬法例,這議題廣受社會關注討論。
立法會於2021年8月26日通過《2018年廢物處置(都市固體廢物收費)(修訂)條例草案》,條例隨後刊登憲報,當中若干尚未實施的條文,包括有關擺放及運送沒有用指定袋包妥或附有指定標籤的都市固體廢物的罪行,原先獲指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附屬法例《2024年〈2021年廢物處置(都市固體廢物收費)(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的效力,是將有關生效日期延後至2024年8月1日。
初心是源頭減廢 做好分類回收
另一項附屬法例《2024年〈2023年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修訂附表)公告〉(修訂)公告》的效力,是把提高建築廢物處置收費的實施日期,與實施垃圾收費的日期劃一。
當局曾就上述的生效日期延後事宜諮詢本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們對於垃圾收費的執行安排,以及回收網絡和服務等,都有不少意見。我認為,最重要是「毋忘初心」。都市固體廢物收費的初心是甚麼呢?就是把家居垃圾的棄置量和收費掛鈎,希望藉此鼓勵源頭減廢。我相信政府目的並不是想藉此多收垃圾費,其實收得愈少愈好,即是賣膠袋愈少愈好!基於甚麼情況下才能少用膠袋呢?就是要做好分類回收。
回收網絡未形成 8月實施成疑
其實家居垃圾中的塑膠、金屬、紙張和玻璃都是可回收的之列,而單靠現在的「綠在區區」及垃圾分類回收箱並不足夠。全港需要建立便民利民,讓居民可以到家居附近的回收點放置回收的垃圾,這是最重要的全港實行垃圾收費的條件。如果居所附近有廚餘機,連廚餘也可以妥善處理的話,理論上一個垃圾袋都不用買。
如果這樣的基本回收網絡尚未形成,8月1日是否真的適合全港實施垃圾徵費的日子,其實存在相當大的疑問。如果既要支付直接的按量垃圾費,而間接垃圾費又因為配套不足、管理困難同時增加,市民與商界自然怨氣沖天!
配合明年焚化發電 效果更理想
現時回收配套不足,不但會令很多市民會覺得極為不便,如果把原本可以回收的垃圾強行放在綠色垃圾袋,更有違鼓勵市民源頭減廢、回收分類的初心,而且垃圾最終都是運往堆填區。我因此促請當局進一步考慮,既然本港的綜合廢物管理設施第1期,即是在石鼓洲填海興建的I PARK 1在明年將落成啟用,成為首座能夠轉廢為能的焚化發電設施,若屆時才實行都市固體廢物收費,一袋袋綠色垃圾送去變成能源,能得到處理而不用堆填,豈不是更理想?
俗語說得好,「勉強無幸福」,任何政策或法規能否妥善落實,都要靠天時、地利、人和,當局要充分考慮推行的時機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充足,市民是否有較高的接受程度,否則,未見其利先見其害,利民變成擾民!
原文刊於 : https://paper.hket.com/article/3746781/%E6%AF%8B%E5%BF%98%E5%9E%83%E5%9C%BE%E5%BE%B5%E8%B2%BB%E5%88%9D%E5%BF%83%20%E5%88%A9%E6%B0%91%E8%8E%AB%E6%93%BE%E6%B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