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荃灣麗城花園附近發生了一宗涉嫌殘酷虐待動物案件,一頭名為「麗麗」的流浪貓,懷疑遭人以利器斬去右腳後棄於山邊,幸被義工及時發現救回一命。事件牽動了社會的心,大家除了關注「麗麗」的康復情況,促請警方盡快緝拿兇徒歸案外,更有過千名市民自發到立法會大樓門外舉行祝福晚會,為「麗麗」打氣。不幸地,正當各界齊聲譴責蓄意殘害動物的暴行之際,本月八日葵涌葵芳邨再次發生懷疑有貓隻遭虐殺事件。僅僅兩天後在屯門鳳地輕鐵站一帶,一隻小黑貓懷疑被人斬去右腳,倒臥路旁奄奄一息,是不足半個月內的第三宗同類案件。
舉證困難 成功檢控少
即使立法會早於○六年已通過《防止殘酷對待動物(修訂)條例草案》,將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從罰款五千元及入獄半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三年,但虐殺動物的案件仍時有發生,且犯案手法一次比一次兇殘,彷彿是在挑戰社會道德良心的底綫。相信任何人,只要還有半點良知的話,不管本身是否寵物愛好者,每次聽到有這種暴行發生,都會為之齒冷和憤怒。因為這種冷血行為不僅罔顧人道,令人髮指,更與香港普遍的核心價值背道而馳,為文明社會所不容。令人痛心的是,這類案件卻幾乎是無日無之;加上動物本身是無聲的受害者,往往導致舉證困難,故據悉自新法例實施以來,警方雖然平均每年接獲一百五十至二百宗虐蓄舉報,但當中成功檢控者僅約十分之一。
多傳揚愛護生命美德
加強執法和研究進一步提高罰則,固然具阻嚇力,並可向社會傳達明確的訊息,即殘害動物是政府和市民都不會容忍的罪行。但與此同時,筆者認為也有必要加強公眾教育和宣傳,向社會推廣尊重生命、愛護動物的正確觀念,從而雙管齊下。因為即使刑罰再重、執法再嚴,也很難確保不會繼續有無辜的動物,在某個深夜的僻靜街角再遭毒手。畢竟最有效監督個人行為的方法,還是通過一個人自身良知的規管,從根本上杜絕犯案的念頭。
近年多宗轟動一時的虐殺動物案,疑犯均為十來二十歲的青少年,有的更是聯群犯案,從中取樂,行為令人心寒。這些雖是個別事件,卻不得不令人關注時下部分年輕人對生命價值的認知。他們都是受過正規教育、生於太平盛世的一代,為何卻會變得如此殘忍?這種冷血和戾氣究竟從何而來?這實在是個值得社會深思的問題。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