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最近就兩宗涉及年輕人為爭取「社會公義」而觸犯刑法的案件,根據律政司的要求,就涉案共16名年輕人的判刑作出覆核,結果全數判處入獄,包括年紀最小的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刑期由6個月至13個月不等。事件引發社會上一些迴響,剛過去的周日,更有數以萬計市民上街支持這批所謂「政治犯」。
西方傳媒混淆視聽
今次案件比較特別的是,涉案的都是年輕人,他們犯案都是為了他們所追求的公義,包括反對新界東北發展,企圖衝入立法會阻止財委會通過撥款的13人及有份帶頭佔領「公民廣場」的「雙學三子」。由於他們表面上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而是追求他們理想中的公義,本來又是前途無限的年輕人,自然容易博得公眾同情。
我對於因為理想而身繫囹圄的年輕人表示有點惋惜,但這不代表他們可以超然於法律以外;對《紐約時報》向他們冠以「政治犯」的稱號,我更是絕不能苟同,並且認為這是西方傳媒混淆視聽,玩弄政治把戲,把事件說成是政治迫害,無疑是挑撥是非,無事生非,搗亂香港社會穩定的伎倆。
我不是念法律出身的,故我從維基百科找來政治犯的定義。「政治犯(英語為political prisoner)是指一些人對犯罪時有政治目的,或者以政治目的被認罪的人的稱呼……政治犯本身通常不涉及暴力行為……」
單是兩案是否涉及暴力場面,相信眼睛雪亮的市民都會看得一清二楚,毋庸多言。所以,我同意特首林鄭月娥所言,今次不過是刑期覆核,若把犯事者都說成是「政治迫害」,是完全不正確的。正如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中指出:「3名答辯人聲稱是以『和理非』,完全不使用暴力的原則『重奪公民廣場』,只不過是『空口說白話』、『口惠而實不至』及自欺欺人的口號。」
然而,外國媒體卻趁機炒作,把涉案人稱作「政治犯」,還聲言要提名他們角逐「和平獎」,令這批誤入歧途的年輕人頭上忽然多了一道政治光環。不過,我覺得這十足是死亡之吻,只會把這批年輕人推向懸崖邊緣,更難令他們覺得今是而昨非,改過自新;他們只會覺得政府和整個社會都虧欠他們,全然不會反思自己爭取的手法是否合法、合情和合理。
我想,香港雖說是一個自由社會,有言論和集會自由,但自由不等於可以任意破壞公共秩序,任意損害社會安寧,任意教唆群眾衝擊政府、挑戰法治底線。
猶幸社會尚有一些真正的有識之士,如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肯站出來說句公道話:「當日眾人揚言公民抗命、無畏無懼,現在應是求仁得仁,出得嚟行就預咗要還。」怎可把檢控說成是政治檢控?把法庭「拖下水」?「法庭的判詞已清楚指出行使權力一旦超越暴力的底線,就已失去輕判的保護罩,並非改了遊戲規則或『染紅』。」
要向年輕人再教育
由於事件已經高度政治化,我認為今次法官承受的政治壓力,以至事件對整個司法制度帶來的政治衝擊,絕對不能輕而視之。故此,我欣賞兩個律師組織——香港大律師公會與香港律師會罕有地緊急發表聯合聲明,回應外界種種陰謀論,包括這是否一場「政治檢控」、「政治判決」,好還法院一個公道。聲明中提到:「未見有任何跡象顯示近日上訴庭處理幾宗刑期覆核案件,是基於法理及法律以外的因素判決……若對法庭判決作出無根據的抨擊,甚至認為判決是受政治考慮影響而作出,這種言論不但對法官不公平,更會損害我們的法治精神。」
我想,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也是我們成功的基石,對維繫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更至關重要。我希望各界就今次判刑的爭議,要深入理解當中判決理據,切勿受人蒙蔽或唆擺,不要再出言侮辱我們的司法制度。對於有指摘「判刑損害金融中心形象」的說法,我認為這種言論才是最損害我們司法公正、才是最打擊投資者信心、才是最嚴重破壞我們國際金融中心形象和地位的言論,實應予以最嚴厲的譴責,以免歪理說了百遍都變成真理。
對特區政府而言,如何面對這群心中滿是怒火的「憤青」,以至怎樣加強與這批空有抱負、只談理想,卻罔顧法治的年輕人的再教育工作,改變他們的所作所為,將會是現政府一項重大挑戰。
(刊於 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