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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立法禁止「港獨」勾結「台獨 」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台灣「立法院」一批主張「台獨」的「立委」日前成立「台港連線」,並高調邀請香港一批「自決派」議員參加成立儀式,開宗明義要「關注及支持香港爭取民主」,實質推動台灣「立法院」修改港澳關係條例,給予與「台獨」勾結的港人政治庇護。台灣「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不但出席記者會,更清晰指出台灣「行政院」將對「台港連線」提供所需的人力物力。

「台港連線」明顯是個政治組織,接受台灣官方的資助,進行分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動。「台港連線」若仍聲稱是「民間交流活動」,只是睜大眼講大話,無人會信。「自決派」與「台獨」勢力勾結,赤裸裸邀請「台獨」勢力干預香港,必須高度警惕。

「兩獨」合流違反基本法

台灣是中國固有領土的一部分,並非主權獨立國家,任何「台獨」主張絕對屬於分裂國家的行為。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要求香港立法禁止香港政治組織與一切外國政治組織或分裂國家的力量建立聯繫。「台獨」勢力挑釁國家主權,企圖分裂國家,香港雖未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但香港的「自決派」議員與「台獨」力量明目張膽地互相勾搭,企圖分裂國家,威脅國家主權,肆無忌憚挑戰「一國兩制」底線,明顯違反香港基本法。

立法會議員朱凱廸、陳志全、羅冠聰宣誓效忠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現時台灣民進黨政府不承認「九二共識」,破壞兩岸和平發展關係,民進黨政府提供資源予香港立法會議員,明顯要利用他們在香港對抗中央。朱凱廸等人出席「台港連線」的活動,與「台獨」合流,絕對不是民間交流,更不能以人權自由作為保護傘。

《國際人權公約》第19條第1款規定:「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但第19條第3款已清楚指出,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到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此外,在保障國家安全的範疇內,國際法律家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在1984年為聯合國制定的「Siracusa原則」(Siracusa Principles: on the Limitation and Derogation Provision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1984.)中亦因應《國際公約》中一些權利的限制作出詳細詮釋,其中第29條解釋,在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受到外力侵犯或威脅時,國家可以「國家安全」為正當理由,通過措施限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所賦予的權利。

港應履行維護國安憲制責任

有些人經常以人權自由作為分裂祖國的藉口,其實國際法及人權公約不能成為「分離主義」的藉口。第一,除非到了種族滅絕的程度,否則要在聯合國安理會上支持分離勢力是不可能的。如果允許分離勢力分離建國,勢必導致內戰不斷,難民流離失所,製造全球混亂。這是聯合國及國際法不容許的。

此次本港「自決派」議員出席「台港連線」活動, 勾結「台獨」勢力干涉香港事務,以搞「香港民主」為名,分裂國家為實,違反中國憲法、香港基本法、國際法以及「一國兩制」的政治現實,只會被中國人民唾棄。現時本港仍未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特區政府及立法會均有責任通過或修改相關法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刊於 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