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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發展與保育 修訂《保護海港條例》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有議員在立法會動議一項議案,討論修訂《保護海港條例》以及研究落實觀塘避風塘填海工程的議題。儘管議案最終未能通過,但當中涉及填海造地以滿足本港社會對住屋的殷切需求,以至關於應該適時修訂《保護海港條例》,是值得社會各界認真探討的。

大家對《保護海港條例》絕不會感到陌生。保護海港協會於二○○三年首次引用該條例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挑戰中環灣仔繞道工程涉及的填海。高等法院於同年七月八日裁決城市規劃委員會敗訴,使灣仔填海計畫第二期的工程批准被逼取消。判詞訂明,必須符合「有逼切性、具充分理由及有即時需要」、「沒有其他切實可行的選擇」及「對海港造成的損害減至最少」這三項測試準則,才可推翻不准許進行填海的推定。直到終審法院在二○○四年一月九日,就有關灣仔北分區計畫大綱草圖的案件頒布判詞,指出不准許填海的法定推定,旨在貫徹保護和保存海港的原則,但並不完全禁止填海。作為一項推定,它是可以被推翻的,並以「凌駕性公眾需要」這項單一測試取代高等法院所訂的三項測試。

規限發展的「緊箍咒」

要推翻不准許填海的推定,必須證明填海是具凌駕性公眾需要。這種需要是指社群的需要,包括「社群的經濟、環境和社會需要」。大家有目共睹,自從中環及灣仔繞道和東區走廊連接路在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全面通車以來,港島相關路段的交通擠塞情況大為改善,社會效益明顯。儘管如此,《保護海港條例》及上述司法覆核事件卻儼然成為規限本港與海港填海相關的基建工程和發展計畫的一道「緊箍咒」。例如,規劃署於二○○四年七月就「以不填海為起點」,全面檢討啟德發展規劃。以至二○一八年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就土地供應策略進行的討論中,基本上排除了在維港範圍內填海的選項。

由此看來,我們應首先按當前社會的發展所需修訂《保護海港條例》,較為彈性務實地考慮海港填海的需要,才有可能進一步探討落實類似觀塘避風塘填海的這一類的工程。

然而,即使可以利用觀塘避風塘填海,也不太可能大幅增加土地和房屋供應。因此,對於工務小組委員會在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完成審議、並且在二○二○年十二月四日獲財委會通過撥款的「中部水域人工島相關研究」,工商專業界不少朋友非但樂於見到,而且希望能夠盡量加快落實,因為這可以說是朝向推展「明日大嶼願景」邁出重要的一步,有助於紓緩本港中、長期土地供應嚴重短缺的問題。計畫的首階段發展將會聚焦推展約一千公頃的交椅洲人工島,預計可提供約十五萬至二十六萬個房屋單位,當中七成為公營房屋;同時亦會發展成第三個核心商業區,提供約二十萬個就業機會。顯然,這是其他「見縫插針」式或「零敲碎打」式土地和房屋拓展方案無法比擬的。當然,「遠水不能救近火」,對於任何能夠在短期紓緩土地和房屋供應緊缺的方案和建議,社會都應抱着開放和積極的態度,予以認真考慮,以取得平衡發展與保育的最佳的社會效益。

(刊於星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