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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難忍拉布拖延 勿將「一地兩檢」政治化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立法會大會開始審議《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就今次的辯論及表決訂下36小時的時限。反對派議員繼續大打拉布戰,利用提出中止待續動議、屢次響鐘點算會議法定人數、提出各種「規程問題」等慣用伎倆,浪費大量時間,顯示他們根本無意爭取發言機會,而是設法拖延《條例草案》的通過,令人憤慨。

《條例草案》的審議能夠走到今天這一步,得來不易,是社會各界,包括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廣東省政府等相關部門共同努力的成果。2017年7月,特區政府與內地相關機構就實施「一地兩檢」安排的框架內容取得共識,擬容許乘客日後一次過在西九龍站完成香港和內地的出入境通關程序,同時公佈採用「三步走」程序予以落實。

「一地兩檢」法理依據不容挑戰

立法會於2017年11月15日通過當局提出的無約束力議案,支持特區政府依據「三步走」程序推展各項後續工作。特區政府隨後正式啟動「三步走」程序第一步,於11月18日與內地簽署合作安排。同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完成「三步走」程序的第二步。按照「三步走」程序的最後一步,特區政府於2018年1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由64名議員組成,經過3個月時間、超過60小時的審議,共召開19次會議,包括兩次合共19小時的公聽會,並安排委員前往西九龍站實地視察。《條例草案》於5月7日獲得委員會通過,支持於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

由此可見,「三步走」的每一步,都離不開香港的主動參與,沒有損害本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亦確認,香港應通過本地立法去落實「一地兩檢」,有力地反駁全國人大常委會可隨意在香港實施內地法律的奇談怪論。

為了確保「一地兩檢」安排符合憲法及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已作出決定,批准及通過合作安排,包括「一地兩檢」安排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不會改變香港特區的行政區域,為「一地兩檢」提供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理依據。

「一地兩檢」「內地口岸區」的法律適用及管轄權的劃分,是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關鍵。合作安排明文劃分香港特區管轄事項(即保留事項)與內地管轄事項(即非保留事項)。「內地口岸區」是為了滿足操作的實際需要,即為高鐵乘客辦理內地通關手續的目的而設,涵蓋範圍不是全香港,因此,不會違反基本法第十八條。該條文的原意,是要限制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範圍內對所有人適用,以免損害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

方案都得到廣泛民意支持

更為重要的是,在《條例草案》通過之後,所有乘客都已知悉「內地口岸區」的司法管轄權安排,他們可自由選擇是否乘坐廣深港高鐵來往香港及內地。若某人進入「內地口岸區」,與進入內地其他受管制的口岸區,例如羅湖、福田口岸等,並無分別。有關限制既為乘搭廣深港高鐵往返內地的人士提供最大便利,又不會減損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

任何人憑常識判斷,都不難理解,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是最合理的安排,方便港人輕鬆接通內地四通八達的高鐵網絡。所以,在本港多個民意調查中,「一地兩檢」方案都得到廣泛支持。反對派的處境相當尷尬,不能否定「一地兩檢」為廣大市民帶來實際裨益,唯有不斷重複「一地兩檢」欠缺法理基礎、削弱香港高度自治權的所謂「理據」,企圖把經濟民生議題政治化,增加其阻礙《條例草案》通過的籌碼。

現時香港主流意見希望立法會議員實事求是,放下先入為主的政治偏見,盡快完成審議「一地兩檢」條例草案,確保高鐵順利通車,讓這項大型跨境基建工程發揮預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刊於 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