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違香港國安法案將於12月1日開審,被告申請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抗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本案的法律議題「尤其艱澀、複雜」,將影響本港法律發展,因此批准海外大律師Tim Owen代表被告出庭。就此律政司一方提出上訴申請,惟上訴庭於11月9日駁回上訴,維持批准Tim Owen出庭的決定。香港奉行普通法制度,黎智英案未來必定是香港國安法的重要判例,此案的發展將對本地法律發展造成根本性的影響。
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庭雖然沒有立法的權利,卻掌握着解釋法律的重大權力。有別於奉行民法法系的國家和地區,普通法的特點是遵循先例,下級法庭必須根據上級法庭過往作出的判例作出判決。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公布實施,每個案件都有可能會對未來的相關判決造成根本性的影響。一案走偏,那麼往後有可能會愈走愈偏,影響其維護國家安全的功能。因此黎智英案關係重大,法庭更應謹慎地作出每一個決定,考慮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作出符合公眾利益的決定。
法庭認許Tim Owen出庭,稱本案「尤其艱澀、複雜」,但律政司和大律師公會就指本案所涉爭議點並非異常困難或複雜,並指Tim Owen不會為該審訊增加任何重要視點,因此反對該申請。再者,即使本案確為艱澀、複雜,這與是否認許海外律師出庭關係不大,本港執業大律師總數約為1,600人,其中有超過百名資深大律師。本地大律師同樣有應付艱澀、複雜案件的能力。法庭以此為由未免讓人有矮化本地法律專業人士的感覺,不利於本地法律發展。
上訴庭於11月9日頒布書面判詞駁回律政司的上訴,指案件受境內外關注,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法律問題,對香港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深遠影響。筆者同意法庭上述意見,正因如此,Tim Owen是否適合的辯護人選就更令人懷疑。由於歷史原因,不少香港的法例與英國法例極為相似,一些判例亦具約束力。在這類案件中認許海外律師出庭具合理性,亦有助香港吸收其他普通法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然而,香港國安法是根據香港的特殊情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以全國性法律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並在香港公布實施的,有別於一般法例。Tim Owen 固然是極具經驗的海外大律師,但他並非以本地法律下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專家,過去亦從未處理過國安法案件,因此正如律政司及大律師公會所指,Tim Owen的參與不會為該審訊增加任何重要視點。
上訴庭在判詞中又指在此案中公平審訊的觀感對施行司法公正至關重要。法庭公平審訊是應有之義。然而令人難以理解的是,為何要有海外大律師的參與才算是公平審訊。本地法律人員均接受過嚴格的普通法訓練,對普通法及法治精神的理解極為深刻,不見得由本地大律師參與辯護,會影響審訊的公平性。這恰恰反映了司法系統對本身制度的不自信,不利於本地法律發展。
本案對香港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深遠影響,法庭更應謹慎作出每個決定,在保護被告利益的同時,盡量確保判決不偏離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
刊於文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