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議題最近再度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先有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的司法覆核,及立法會就《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的討論;再有近日英籍女同志「QT」就入境處拒發受養人簽證(dependant visa)的上訴。
早前蔡玉萍及黎苑姍的一篇文章,提及從男尊女卑、一夫多妻,演變至今天講求兩性平等、自由戀愛,讓社會成員享有更多自由與選擇,社會上對同性戀的態度亦有轉變。同性戀在香港並不違反法律,屬於私人戀愛空間;但婚姻是一種制度,並不單純是兩個人戀愛的問題。婚姻制度重視倫理價值,香港《婚姻條例》第40條早已闡明,香港承認的一夫一妻合法婚姻配偶為「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而《婚姻訴訟條例》第20(1)條亦特別提及某些情况不能在香港結婚,如「婚姻雙方的血親或姻親關係是在親等限制以內的」或「任何一方年齡不足16歲」,或「婚姻雙方,並非一方為男,一方為女」的則屬於無效婚姻。這些限制涉及的都是倫理價值觀。
上述兩位作者以為反對同性婚姻的朋友將婚姻制度受威脅歸咎於同性戀者渴望結婚,但其實並非如此。筆者從來不認為同性戀與不婚率、離婚率激增有直接的關係;亦明白隨着現代社會人士思想的轉變,不婚及不生育夫婦人數確實在增加。此外,隨着科技發展,同性伴侶亦有機會透過各種科技繁衍後代。但有如生物基因改造實驗,法律亦要考慮倫理觀念。
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合法婚姻制度在香港實行始於1971年10月7日,是有其法理、倫理及民意基礎的。就同性伴侶是否可以生育,是生物科技的問題;就同性婚姻是否立法,則是社會倫理及社會對孩子成長及家庭的價值問題。筆者始終相信一個孩子在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下成長是更符合自然生態及孩子得以正常健康成長的環境。當然不是每段婚姻都是成功的,任何破碎的家庭亦會對孩子造成莫大傷害,有失敗個案不等於要改變現行婚姻制度及婚姻倫理價值觀。
因此,筆者希望政府盡力維護香港現行的婚姻制度,香港法庭亦應尊重現行的婚姻制度,不要令香港的婚姻法律陷入混亂,更不能在現行的婚姻制度打開一個缺口,令這個議題演變成「社會炸彈」。
(刊於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