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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齊下「拆彈」 清除舊樓消防隱患(盧偉國)– 評論文章

本港舊樓數目與日俱增,消防安全一直引起廣泛關注。立法會早前三讀通過《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無疑有助為舊樓消防隱患拆彈。不過,當局須多管齊下推出配套措施,才可望取得實際效果。

政府於2007年訂立實施《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規定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落成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目標樓宇」),必須把在消防裝置和消防安全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消防處和屋宇署分別負責對目標樓宇的消防裝置或規劃、設計和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聯合巡查,並會因應實際情況,向樓宇業主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按各自規管的消防安全範疇指明須進行的改善工程。

該等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指示,即屬犯罪,裁判官可應執行當局的申請,發出「符合消防安全令」(「符合令」),要求有關業主或佔用人遵從。

38萬張指示 僅36%遵從撤銷

據當局統計,受《條例》規管的目標樓宇約有14,000幢,截至去年6月,消防處和屋宇署聯合巡查了當中的11,154幢,並發出超過38萬張指示,而已獲遵從或撤銷的指示所佔比率大約只有36%,顯然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去年4月九龍一幢舊式商住樓宇發生火警,釀成多人傷亡,再度為舊樓的消防安全隱患敲響警鐘。筆者隨後在5月22日的立法會大會向當局提出口頭質詢,促請當局立即對全港同類型樓宇進行消防安全風險評估,並增撥資源加強日常巡查及健全監管制度,及盡快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旨在賦權執行當局在某些目標樓宇的擁有人沒有遵從指示或符合令的情況下,為該等擁有人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代辦公程」),並在事後向相關業主追討代辦公程費用及附加費。《條例草案》也擴大了消防處和屋宇署轄下兩個諮詢委員會的職能,使其可就釐定合資格目標樓宇進行代辦公程先後次序的準則,以及就較具爭議性的代辨工程個案所涉及的工程方案,向當局提出專業和客觀的意見。

《條例草案》提供了不少配套措施,包括賦權執行當局可就所涉及樓宇或其有關部分發出的「指示」向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又上調不遵辦「指示」和「符合令」的罰則4倍,分別至最高10萬元和20萬元,以及增加每日相應的罰款等,相信均有助加強阻嚇作用,提升遵辦率。

無論用哪個機制,即是政府入場或業主自己處理,整體工作量都很大。整個業界,包括消防處和消防業界的朋友,整體承載力有多大呢?如何更有效達到《條例草案》的政策目的?這類的討論和調整都需要政府和業界務實商討解決。

這引伸出另一個問題,政府當局通過《2016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引入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希望建立合資格第三方制度,利用市場上具相關專業工程師和合資格人士,提供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和發出證明書的服務,當時的出發點是要減輕消防處日常查核和審批的工作。

修無可修 維修重建雙軌行

不過,自2017年3月1日本會大會通過了該框架的修訂後,涉及具體落實執行的附屬法例卻遲遲未出台,筆者作為當時的法案委員會代主席,多番向政府追數,如今政府代表回應時表示,消防處在去年第一季已就註冊消防工程師的作業守則完成業界諮詢,大家都很支持這計劃。既然如此,我促請當局快馬加鞭,盡早將相關附屬法例提交本會審議通過。

然而,香港有很多舊區和大廈,其實已去到修無可修的地步,要推動市區可持續的更新,必須是維修與重建雙軌並行。特區政府一方面應加快制定舊區重建的整體策略,另一方面更好利用市場力量,倡導公私營合作以加大舊區的重建力度,才可望從根本上杜絕市區舊樓的消防安全隱患。

原文刊於香港經濟日報網:https://paper.hket.com/article/3893137/%E5%A4%9A%E7%AE%A1%E9%BD%8A%E4%B8%8B%E3%80%8C%E6%8B%86%E5%BD%88%E3%80%8D%20%E6%B8%85%E9%99%A4%E8%88%8A%E6%A8%93%E6%B6%88%E9%98%B2%E9%9A%B1%E6%82%A3?mtc=h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