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可以懲罰犯法的人,亦可以教育市民。法律既要保護人民的自由與權利,亦會告訴社會上每一個人道德及行為底線在哪裏。例如香港有法例禁止市民在公共交通工具辱罵船長、機師或司機。《香港鐵路條例》第28H (1)(a)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或鬧事、行為不檢、行為不雅或作出使人反感的行為。」最高罰款5,000港元。法例當初出現,相信是因為當時社會已有共識,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機、船長等,是負責着眾多乘客的生命安全,不能被人肆意干擾工作及情緒,使公共安全受威脅,為此訂立此法例。
小小一條法例,已能反映一個社會對文明的訴求。法律必有其因,這些涉及公眾行為、公眾道德的法律,與一個社會的文明期望息息相關,學校及政府應該多作推廣教育。讀過法律的人都應該清楚,法律與秩序是不可分割的。國際上早有共識,每個人都享有言論及表達等自由,但言論及表達等自由非絕對無王管。當我們希望自己的權利自由包括生命財產得到保護、不會隨便被奪走的同時,我們也要尊重別人的權利與自由。在基本人權之中,言論及表達自由通常是被談論最多的一環。但為了社會的秩序與安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亦早已訂明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及衞生的前提下,各地政府可以對表達及言論自由作出必要的限制。經過黑暴之後,香港的普通市民都已明白,一個社會失去秩序的時候會變得何等恐怖,就連市民基本上班及學習的權利都得不到保障。法例訂得清楚,為社會行為指標訂下底線,對各方都好。法律有如空氣,平常日子大家也不會經常想到法律的存在,但其存在是令大家生活得舒適平安的要件。但是法律必須有效執行才有其權威性。若有人違法了,一定要繩之以法;不然,沒有人會當法律是一回事,那就不配稱為法治社會。
憲法及基本法應列必修
推廣法治精神十分重要,但不能單靠律政司一個部門。法治文明與教育應從當地培養法律人才的法學院開始。香港有三大法學院:即香港大學法學院、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及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每年訓練超過數百名法律工作者。2019年,各法學院作為培育法律界人才的重地,有否勇敢地勸說違法或打算參與違法行動的年輕人及群眾不要以身試法?香港大學甚至曾經縱容倡議違法「佔中」的法學院副教授戴耀廷不斷在校內校外散播違法歪理,害慘年輕人。
為了令香港法律界能更熟悉兩地的異同,從而更好落實「一國兩制」,城市大學法學院在1995年推出中國人民大學與城市大學雙碩士學位,我亦深入參與了推動工作。回歸前,所有香港法學院只教授英國的不成文憲法。香港的基本法要在香港回歸後,即1997年之後才可獨立成科,因此,1997年或以後入讀法學院的學生才真正有機會有系統地學習基本法的制定與落實,從而更有系統地明白基本法如何體現「一國兩制」。但是,回歸後,仍然有不少人講基本法時,只集中強調「兩制」,不提「一國」。因此,我一直倡議法律系本科、碩士及博士課程,以至在香港的法律執業者都必須修讀中國憲法及香港基本法,因為這是「一國兩制」之本。而法律工作者是維護「一國兩制」及法治的重要一員,不能對國家體制及基本法(包括香港國安法)一無所知,可惜這些倡議過去多年都未落實。2019年修例風波爆發,有些律師對國家體制毫無認識,亦胡亂解讀基本法,以至屢屢超越「一國兩制」的紅線,衝擊國家體制,威脅政權。證明除了基本法(包括香港國安法)之外,中國憲法也應是法學院的必修科,任何在香港執業的法律工作者,至少對國家的體制、「一國兩制」及香港基本法要有充分認識。
三大法學院的時代考卷
2001年,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全面對外開放經貿。國家更有系統地派其法律及司法人員來香港學習普通法及國際法,我有幸參與了國家這歷史性進程的一部分,亦是國家建立法治年代的見證者;自此,內地的司法界及法律界培養了大批對中西方法律制度都熟悉的生力軍,這也是國家法治建設飛躍的年代!從1978年改革開放,1997年香港回歸以至2001年國家加入世貿,香港在協助國家經貿發展以至法律人才培養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可是,2014年及2019年兩場大型違法騷亂,令不少內地同胞對一直欣賞的法治香港有所卻步。今天,作為2022年的香港,香港三大法學院在關鍵時刻,能否做到承先啟後,承擔起為國家開拓全球市場,成為「一帶一路」連接點,扮演帶動外國與內地的專業及經貿橋樑的角色?在國家已全面進入人工智能的世代,在國家面對國際打壓其發展的龐大阻力下,在香港要全面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把握機遇時,香港三大法學院,必須有使命感,培養「望神州、望世代、望國際」的未來法律人才邁進未來百年發展大局。未來的法律人才要對國家有深入認識,有國家發展理念、有擔當,能融匯貫通中西法律知識,貢獻祖國、貢獻香港。這是當代給予三大法學院的考卷。
香港由亂到治,由治及興,不止是律政司的責任,更是包括大學法學院在內的所有法律從業者的職責所在,是中央的期盼,也是700多萬市民的福祉所歸。
(刊於文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