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第十章提及在深圳前海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加強法律事務合作。前海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示範區,也是粵港澳深度合作示範區,應承擔進一步加強法治建設、加強與香港法律合作的責任。
倡可聘港律師作代表
因此筆者建議擴大前海的香港法律適用範圍:對於非涉港的商事糾紛,尤其是國際商事法律糾紛,只要在合同上注明,也可以使用香港法律。現時前海已有多家粵港澳三地合資聯營律師事務所,但是香港律師只能處理香港的法律業務,並不能夠作為律師代表出庭。
因此我建議在適用香港法律的案件時,允許當事人聘請香港律師作為代表。前海可以建立一個合資格註冊香港律師名單,由香港律師透過掛靠內地律所申請,經前海管理局相關部門和司法部認定,我相信這樣可以進一步提升審訊水準,也可以更好的發揮前海適用香港法律案件的創新引領作用。
料可提升審訊水準
香港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在國際上享有崇高的地位,不少專業人士提供國際智慧財產權服務。智慧財產權法屬於民商法,按照前海商事糾紛可使用香港法律的先例,可以規定以後前海實施香港智慧財產權法。前海的智慧財產權法庭可考慮香港智慧財產權法作為主要法律依據。在前海達成的任何智慧財產權協議,除另外標明外,預設為根據香港智慧財產權法建立。我相信這樣可以進一步加強國際投資和科技公司的信心。
(刊於都市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