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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在港落實方式料視乎立會拉布否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近日廣泛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歌法》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經研究後建議於10月的會議上,提請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及澳門的《基本法》附件三。若10 月份順利通過,相信將會透過附件三將《國歌法》適用於香港。這個舉動引來香港社會一些熱烈的討論,爭論點包括該法在通過後應直接適用於本港,抑或需通過本地立法。

市民較關心《國歌法》通過後在香港的適用性。《國歌法》屬於全國法律,但要使其適用於香港,便要將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當年類似的立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下稱《國旗法》)採用了本地立法的方式,制定了《國旗及國徽條例》適用於香港;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下稱《國籍法》)則透過直接公布實施。

根據附件三,一條全國法律納入附件三要透過當地立法(即經立法會三讀通過)或直接公布在港實施。其實無論是採用本地立法或直接公布實施,納入附件三適用香港的全國法律,基本上其條文內容要與國內法律條文一致,譬如《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 條「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毁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除罰則外,便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19條的字眼相若。

以往香港法庭曾因應毁壞國旗案,作出國旗應得到法律保護、不得隨意毁壞的裁決,當中亦有引用外國判例作討論。新中國立國後只訂立了《國旗法》,並沒有如其他國家同時制訂《國歌法》,當時應該是認為沒有這必要。但近年,在一些國際或在港舉行的活動如球賽等,竟出現了一些港人公開侮辱、噓自己的國歌,令人憤怒。

國歌代表國家民族的尊嚴。尊重國旗、國歌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問題,相信絕大部分香港人都不想國歌被侮辱。筆者認為國歌與國旗屬同一類別的法律,可參考《國旗法》透過本地立法實施。至於最後是透過本地立法或是直接公布適用於本港,筆者相信會視乎香港立法會會否出現拉布。因此,亦不能排除以《國籍法》方式一樣直接公布實施。

(刊於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