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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法律優勢 搶飲「一帶一路」「頭啖湯」(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視察香港,掀起了「一帶一路」的旋風。香港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是眾所周知、毋庸置疑的事實。為配合國家「一帶一路」的發展戰略,香港可以憑藉自己的法律優勢,為「走出去」的中國企業以及「走進來」的外國企業,開創一片法律新天地。

各國企業的合作要面對不同的國際商貿規則,香港優秀的法律制度可以為各國經貿作出一個借鑒。以中國為例,改革開放初期,中國根本就沒有商貿方面的法律。中國的法律,首先制定的是刑法,然後是民法。隨着商貿活動的增加,來料加工貿易(即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輔料等,必要時提供設備,由國內企業按外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外商銷售的貿易行為)、三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外商)等商業活動的發展,相關的經濟法律制度隨之而建立起來。香港作為率先與外國通商的港口,建立起來的良好通商環境以及經濟法律,則為中國內地空白的商貿法律提供了借鑒,對外貿易法就是在這樣的環境下制定出來的。而「一帶一路」的法律制定先機,香港更是近水樓台先得月,「一國兩制」、基本法的落實,更是為普通法系及大陸法系的「一帶一路」國家提供借鑒的契機。

爭取贏在起跑線上

「一帶一路」不是一個政治名詞,實乃指無數的商機,在這一經濟帶的沿線國家的發展,將會是一個龐大的市場,從中亞到東歐,經濟的蓬勃發展將會帶動更多的市場發展。由於各國語言文化等的差異,到這些國家去作「開荒牛」,亦會遇到不少的困難。除了在商業領域上,在民事方面也有觸礁的時刻。例如在他國開設工廠,在東道國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在異國他鄉則可能是違法的行為,說不定還會惹上官非。「一帶一路」經濟戰略是以中國作為原動力,以其作後盾,到他國去投資工作時,若遇上紛爭,有機會透過國家簽訂的雙邊、多邊貿易協定要求國家出面解決,為貿易的推進減少阻力。舉例而言,《知識產權協定》簡稱TRIPs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世界貿易組織體系下的多邊貿易協定。各方都要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在吸收了普通法及大陸法的優良法律制度,各方商量出來的一份協定以保護相關締約國/區域的知識產權。香港作為很多重要國際條約的成員之一,具有熟悉中西文化、運用雙語工作的法律人才,健全的法律體制則可以為各方提供一個良好的溝通平台,放心讓世界企業透過香港在商貿的舞台上自由進出。

另一邊廂,海上絲綢之路亦帶來新的機遇。中國八十年代初在深圳、珠海、汕頭及廈門率先設立了四個經濟特區,發展沿海城市的商貿活動。隨着國家的發展,海南島及喀什也成為中國經濟特區的上榜名單。之後再設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這些特區的設立都是為了將經貿活動的效益發揮到最大化。不僅是在經濟貿易上,相關的房地產法、證券法、公司法等等,也是在與各國商貿合作交流中,創設、成立、完善,以達至平衡各方的利益。香港作為一個擁有豐富經驗的法律中介人,既可以率先得到第一手資料,主動配合內地相關的改革開放,研究設計法案,也可以溝通各方,協助各方了解「一帶一路」尤其是中國的法律,減少紛爭,發揮其在國際貿易和投資方面的重要法律地位。

爭創「一帶一路」紛爭解決平台

除此之外,香港可以力爭成為新經濟帶紛爭的主要仲裁中心。仲裁是訴訟之外的另一種爭端解決機制。雙方當事人有一定的自主權,可以選擇仲裁員處理有關爭議。仲裁庭出具的仲裁文書,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及最終效力,不能上訴;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仲裁文書才能被推翻。仲裁是一個比法庭裁決更為靈活、保密、快捷、經濟和獨立的處理,而香港的國際仲裁中心在國際上亦享有盛名。

在一份《2015年國際仲裁調查報告》中,香港是全球被使用仲裁服務最頻繁的仲裁地之一,與倫敦、巴黎和新加坡並駕齊驅;根據世界經濟論壇的《2015-16年全球競爭力報告》,香港在「有效解决爭議制度」更排行全球第二。 這些數據無疑為香港爭創成為新經濟帶的主要仲裁中心的一個極佳的證明。

隨着「一帶一路」這一世紀戰略的起步,香港與相關國家或地區的合作交流將會與日俱增,香港應把握自身的優勢及契機,發揮應有的法律專業優勢,力爭成為帶動國際經貿的戰略中扮演重要紛爭解決的平台。

(刊於 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