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區域法院的一份判決書,為佔中事件畫上了休止符,9 名被告全部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分別干犯串謀犯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罪名。他們終於要為闖出來的禍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
佔中發起人為了他們的政治訴求,發起所謂「愛與和平佔領中環」,鼓勵市民及民間領袖以「公民抗命」等形式表達對政改的訴求。《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毫無底線,例如一個人不能教唆另一人犯法。佔中發起人深知「佔領中環」違反法律,多次舉辦大型商討會及預演違法佔中的活動,在公開場合鼓吹該行動,更以干擾平民大眾生活的方法癱瘓中環、金鐘、旺角一帶,想迫令中央跪低,接受他們的普選方案;所謂公民抗命,前提就是要違法,他們自然要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上刑事責任。可是,這幾年間,他們並沒有好好反省,繼續掩飾佔領行動已失敗,令政改更困難。
佔中發起人自己深知遊戲的規則,非常清楚明白違法行為會帶來的後果。他們推波助瀾、推動年輕人參與違法行動,並說什麼「坐監是必經之路」,甚至淡化坐監對一個人帶來的後果,還說什麼「坐監會令身體好些」等無稽之談。須知道年輕人一旦面對監禁,賠上的就是他們一生的前途,所帶來的更是不可逆轉的惡劣影響。
任何政治訴求都不能將違法行為美化,正如法官陳仲衡指出「公民抗命」不能成為刑事犯罪的抗辯理由。在長達79 天的非法佔領行動中,不少市民都成了佔中的受害者。特別在油尖旺區,很多商舖生意大受影響,道路交通癱瘓,佔領者變成「自我、自私、人見人憎」的代名詞,並不是年輕人想像中的那麼偉大。
佔中發起人鼓吹公民抗命,不但無法推進政改,更適得其反,結果令香港社會撕裂。他們罔顧市民利益,必須承擔應得的法律後果才能向社會負責。
坐監,絕對不是什麼光榮的、浪漫的事件!違法佔中者不應慫恿少不更事的學生,不應赤裸裸地斷送他們的前程,社會不能一錯再錯,必須汲取教訓,嚴防類似禍害重演!
(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