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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與內地合作 促自動車互聯互通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立法會近日三讀通過《2022年道路交通(修訂)(自動駕駛車輛)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為自動車在香港的先導使用,訂定靈活的規管制度,無疑是踏出重要一步。

港自動車發展 已落後深滬等

盡管香港自2017年起已開展自動車的測試工作,當局在2019年又成立了10億元的智慧交通基金,資助與車輛相關的創科研究和應用,獲批申請項目也有涉及自動駕駛車輛和車聯網技術,但整體而言,本港自動車發展已落後於深圳和上海等內地城市,這些城市已陸續為無人駕駛公共交通車輛進行載客測試。香港必須推出更多政策措施,在自動車發展方面急起直追。

目前,本港車輛和道路使用事宜均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規管,卻局限於規管傳統汽車,並假定在任何時間車上均有自然人司機。盡管自2017年起,運輸署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發出車輛行駛許可證,批准在本地測試個別自動車,而該等許可證只是按個別情況,向未領牌和通常不會在道路上使用的車輛發出。

筆者是現任香港機場管理局董事局成員,了解到在機場範圍內,已有不同類型自動駕駛車輛運作,下一步將會安排自動車,從港珠澳大橋口岸人工島接載旅客到機場,日後更希望將服務延伸至東涌市區。為了進一步滿足自動車行業的發展所需,香港確實需要訂立新的規管框架,靈活配合日新月異的自動車技術,安全有序地推廣自動車的測試和應用。

盡管所有自動車仍將受現行登記及領牌制度規管,當局會就自動車的先導使用引入一個規管框架。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任何機構或人士如有意在香港道路上測試或使用自動車,必須以「先導計劃」形式向運輸署申請批准,以取得「先導牌照」,每輛相關自動車亦會獲發「自動車證書」;同時,運輸及物流局局長獲賦權訂立《先導規例》,規管以先導形式進行的自動車計劃,《先導規例》屬附屬法例,須經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審議。

此外,運輸署署長不但獲授權制定相關「實務守則」,也可通過署方網站發布公告,就任何涉及先導事宜的特定個案授予豁免,使自動車的測試和使用獲得較大彈性,免受某些現行法律條文規限。

靈活規管制度 便利研究測試

據當局解釋,由於自動車技術發展迅速,若要把所有技術和操作要求細節都編纂為成文法則,並未可行;通過上述賦權安排,則可以提供靈活規管制度,有利於研究、測試和評估自動車技術目標,筆者認為是較務實及平衡的做法。

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會議上,當局表示在制定條例草案時,曾參考了澳洲、加拿大、美國及新加坡等地相關法例,卻未有明確提及參照內地相關法規與標準。筆者對此十分關注,認為香港必須與內地就自動車發展交流合作,特別是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內自動駕駛技術和車聯網的發展。

展望未來,當局應多管齊下,配合自動車技術在世界各地的最新趨勢,就如何在香港推動自動車的研發應用和測試,盡快制定清晰的藍圖和策略,並通過「創新及科技基金」和「智慧交通基金」,為相關科研提供更多資助。同時,當局應聯同業界加強與內地交流和合作,既包括5G技術、大數據分析及車聯網等技術研發,及至與自動車有關法例、規則及標準的銜接,致力促進兩地在自動駕駛技術和車聯網等方面互聯互通。

文章連結:https://paper.hket.com/article/3539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