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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保障僱員 應對極端情況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立法會近日三讀通過《二○二一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其主旨在於訂明,如果僱員是在極端情況公布所指明的期間內,於往來其居所與工作地點之間的時候不幸遭遇意外,則該意外須當作是該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目前,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第二百八十二章)第五條,任何僱員如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其僱主須負有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第五(四)(f)條,如果僱員於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烈風警告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在該日其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由居所前往工作地點,或在其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而不幸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亦須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該條例草案的提出,是為了有效應付「極端情況」的出現。二○一八年九月中旬,超強颱風「山竹」吹襲香港,狂風暴雨造成嚴重破壞,大家可能記憶猶新,多區出現水浸或海水倒灌,重災區杏花邨頓成澤國;市區不少高樓大廈的玻璃窗被強風吹毀,險象環生;當局又接獲多宗塌樹報告,多處交通癱瘓;鑒於這些情況,很多市民因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而難以復工,在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之際,更要承受額外的風險。

僱傭同舟共濟達雙贏

正所謂「經一事,長一智」,特區政府其後訂立了一個新的機制,一旦香港遇上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當局就會成立由政務司司長主持的跨部門督導委員會,負責監督政府準備、應變和善後的各項工作,政務司司長經考慮督導委員會的意見後,將會視乎當時的情況,作出適用於全港的極端情況公布,以延遲復工時間。在超強颱風的情況下,有關公布會於香港天文台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由八號改為三號前作出。除了與僱主就極端情況出現時訂立有上班協定的必要人員之外,一般市民在極端情況存在的期間內應留在原來地方或安全地點。

條例草案是為了相應擴大僱員補償的保障範圍,以便涵蓋僱員於指明的極端情況存在期間內,在往來其居所與工作地點之間時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的情況,正如目前僱員於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內如此往來的情況一樣。

本人和經民聯的同事一向都認為,僱主與僱員實際上是同坐一條船,理應同舟共濟,互相支持,才是雙贏之道。因此,我們歡迎並支持條例草案作出的修訂,為那些需要在極端情況期間上下班的僱員提供更妥善的僱員補償保障。在實際操作上,亦不會對僱主構成嚴重的負擔,因為「極端情況」不會頻繁出現,事實上,自二○一九年推出極端情況公布的機制以來,當局從未曾作出相關公布,更何況,在極端情況下仍需要上下班的僱員實際人數預計亦不會太多。

儘管如此,為了認真審議條例草案,立法會也成立了法案委員會,本人也是委員。委員會在今年三月十二日舉行了一次會議,就順利完成審議工作,而政府當局及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都沒有提出任何修正案,這一切都顯示不同黨派議員對條例草案的爭議不大,都認同應該就極端情況的出現加強保障僱員。

(刊於星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