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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公正合理 維護國安彰顯法治(梁美芬) – 評論文章

高等法院「35+」串謀顛覆案判決合憲合法、合情合理,彰顯香港特區堅定奉行的法治精神,依法維護國家安全。

作為特區管治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立法會承擔着重要的憲制性職責。選舉是嚴肅的事,選舉程序受有關選舉法例嚴格監管,公共選舉必須在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香港法例並沒有所謂「初選」機制,任何所謂「初選」並不構成立法會選舉或公共選舉程序的一部分。以戴耀廷為代表的反中亂港分子,處心積慮組織策動所謂「初選」,完全不符合法律及程序公義。更重要的是,根據法庭的判決證明,所謂「初選」是有計劃、有組織、有預謀且具規模的搶奪香港管治權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

所謂「初選」旨在癱瘓特區政府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罪。「35+」串謀顛覆案審理歷時118天,司法機關依法公正審理案件,庭審過程中揭示的大量事實證據表明,由戴耀廷等人策動的所謂「初選」不具有任何法律基礎,根本不是追求民主自由,而是違反憲法、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底線的顛覆政權行動,目的旨在癱瘓特區政府、「攬炒」香港和國家。

具法律專業背景的戴耀廷,被判入獄10年,可謂罪有應得。戴耀廷在所謂「初選」中扮演了不光彩的組織、策劃、實施、煽動、教唆者的角色,法庭裁定戴耀廷及另外3名被告為首要分子。本案審訊、裁決的過程,清楚揭示在所謂「初選」下實施由戴耀廷推出的「攬炒十步」,後患無窮。法庭指出,如整個顛覆圖謀得以落實,將嚴重癱瘓政府運作,並無可避免地造成香港局勢不穩,導致香港特區出現憲制危機,加上所謂國際政治及經濟制裁,「攬炒」香港,令市民受苦,陷入痛苦深淵。

必究必懲是普通法重要精神

有外部勢力就「35+」串謀顛覆案的量刑判決橫加指責,更攻擊抹黑香港國安法。筆者認為,是次裁決結果公道公正、恰當合理。外部勢力用人權自由民主的名義干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合法正當正義舉措,完全顛覆是非、混淆視聽。

必須指出,基本法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和第五條清楚規定,根據香港法律所享有的人權和基本權利須予以尊重及保護,清楚列明「假定無罪」的原則及其他訴訟權利。香港國安法就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加入嚴格的保釋門檻,從未否定「無罪假定」。

維護國家安全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都是頭等大事,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是法治的基本原則。美英等普通法國家概莫如此。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而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共同責任,必究必懲是普通法的重要精神。筆者希望海外各界恪守國際法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不要在香港涉及國安法律案件的裁決結果上戴有色眼鏡,要真切看到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公正審理案件,香港的法治金字招牌越擦越亮。

刊於文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