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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合憲合法 確保如期落實責無旁貸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7日全票通過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議,完成了落實「一地兩檢」安排「三步走」程序的第二步,為開展本地立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和制度基礎,也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區發展的全力支持,獲得本港社會各界的肯定和歡迎。

在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實施「一地兩檢」的方案,畢竟是「一國兩制」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有關方面在制定和頒佈香港基本法的時候,也不可能鉅細無遺地預見和規定各種可能性。上述方案既涉及香港與內地管轄區的劃分和法律適用權等重要議題,引發是否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疑慮和爭議,是可以理解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如今確認《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並強調在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不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範圍,不影響香港特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減損香港特區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同時認為該方案符合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政府應當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各行業發展、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等規定,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根本宗旨。這裡指出的「不改變」、「不影響」和「不減損」以及兩個「符合」,清楚顯示人大常委會是從法律角度以及本港的長遠發展利益作綜合考慮,得出「一地兩檢」是合適安排的結論。

是否符基本法人大具決定權

根據中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其常設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和法律的解釋權;同時,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擁有基本法的解釋權,對於在香港實施的所有法律和發生的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具有最終決定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確認《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是重要的憲制性判斷,客觀效果是為「一地兩檢」提供了不可挑戰的最高法律依據,既為國務院批准內地相關部門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依法執行職務提供法律依據,也為香港即將進行的本地立法奠定牢固的法律基礎,有助於平息相關的法律爭議和應付可能出現的法律挑戰。

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最符合港人利益。高鐵是快速、安全、環保的交通方式,而西九龍高鐵站的設計目光長遠,兼顧到長線和短線目的地,以發展成為「重要區域交通樞紐」為目標,讓香港的海陸空運輸系統便利連接到西九,融入區域高鐵網絡。從用家角度來看,「一地兩檢」方案最方便香港與內地之間的人員往來,跨境旅客可以在西九龍站一次過辦理兩地的出入境手續,有利於高鐵發揮省時和高效的優勢。

有利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更為重要的是,該方案有利於深化香港與內地的互利合作,有利於香港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開拓本港工商和專業服務的發展空間,促進兩地在創科、商貿、旅遊和工程基建等領域的合作,增添本港發展經濟的動力,為青年人才的向上流動帶來莫大裨益。因此,本港多個調查都顯示,該方案得到主流民意的支持。

「一地兩檢」方案也不會損害香港的高度自治。該方案是香港特區政府在與國家相關部門多年來反覆協商和論證的基礎上,才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簽署《合作安排》,然後報請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特區政府在「三步走」程序的每一步,均擔當主動的角色。日後內地派駐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依照內地法律履行職責的各個機構,其執法範圍亦嚴格限制在內地口岸區之內,不同於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將全國性法律在整個香港特區實施的情況。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但從法律上肯定了「一地兩檢」方案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而且明確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我認為,社會各界應放下歧見,盡快展開並完成「三步走」程序的「第三步」即本地立法工作,同時制定周密的落實方案,確保高鐵香港段能在今年第三季順利通車,務求發揮最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刊於  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