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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清晰指引讓前線公務員有法可依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選舉主任上月取消「香港眾志」周庭的參選資格,成為全城話題。有人認同選舉主任的決定,也有人認為選舉主任權力過大。要選舉主任甚至選舉管理委員會肩負起決定選舉參選人資格的責任是否過重?毋庸置疑,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立法會議員必須誠心誠意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 「港獨」及「香港自決」等理念絕對違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因此,一些港獨及自決分子被取消參選資格是符合中國憲法、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決定。坊間現在出現的問題是:要選舉主任作出如此重大的決定,與其職位是否相稱?由選舉主任這個職位的前線公務員去進行政治判斷,是否恰當?

這些問題透過日前陳浩天案得到釐清。法官區慶祥在判辭中清晰指出,候選人不可以只在當選一刻才真誠擁護基本法及忠於香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他╱她必須當選以後仍然繼續擁護基本法。法官並認為聲明有明確實質意義,即預先可知道當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而且宣誓人要跟從誓言行事,其測試與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案一致。陳浩天案的判決,對選舉主任日後作出決定提供了更清晰原則。

除了選舉事務之外,筆者早前在立法會建議政府應盡快擬訂清晰指引給前線公務員,使其有例可依。筆者曾經目睹一些由康文署批出的公共場地公然播放含有宣揚港獨等敏感題材的電影,而觀眾中竟有年僅五六歲的小朋友,有關部門視而不見。近年亦有人在中學外派發宣揚港獨的單張,由於在校門外,屬公眾地方,校方亦無所適從,教育局並沒有具體指引。今次有關參選人因其政治聯繫,被選舉主任裁定喪失參選資格,全城焦點都落在選舉主任身上,網絡上更出現了以「選舉主任某某某都應該要死」等駭人字眼為題的文章。可見,前線公務員正在承受着極大的政治壓力。

理順政府部門責任和權力

國家主權底線固然不能踰越,反港獨、反自決,從政治、法律、歷史的角度都是理直氣壯的決定,任何人都不需要迴避。為確保政策的一致性、預見性及可確定性,不論誰當選舉主任,都能有例可循,才可理順不同政府部門的責任和權力,同時為不同政見者提供清晰的指引及行為準則,有利政策推行。

(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