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

宣誓判決有法可依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在今屆立法會舉行的首次會議並進行議員宣誓就任儀式上,數名議員偏離法定標準,出現辱華及違反《基本法》第104條的言行,引發司法覆核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

根據香港法例《宣誓及聲明條例》(以下簡稱「宣誓條例」)第19條,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第21條更清楚指出,任何議員在其獲妥為邀請作出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則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第21條用的字眼是「須」,即「必須」。

早在2004年,梁國雄欲拒絕依照宣誓條例中的誓言宣誓,在宣誓儀式前向立法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以自行撰寫的誓言宣誓遭拒後,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最終法官拒絕批出許可,認為案件完全沒有爭議點(notarguable)。當時負責審理案件的夏正民法官在判決書中清晰表明,立法會議員宣誓的誓辭要具一致性(uniformity),因為一致性的誓辭反映立法會的完整性(integrity),亦要符合公眾期望。夏官更指出:對誓辭的嚴格要求並不構成任何不合理或壓迫的成分。

當時,梁國雄堅持他只在誓言開頭與結尾加入字句,並未篡改誓言含義或違反基本法。但法官在判辭再三指出,議員宣誓不能冒犯(offend)基本法第104條,亦必須依照宣誓條例中法定的誓言莊嚴宣誓。自此以後,再沒有人就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提出過司法覆核,直到2016年。

繼早前梁頌恆、游蕙禎因其辱華宣誓而被判喪失議員資格後,高等法院上周五再頒下判決,撤銷羅冠聰、梁國雄、劉小麗和姚松炎的立法會議員資格。

是次裁決十分清晰,判辭中提到「宣誓的儀式及程序只有一個目的」,就是要宣誓者莊嚴、真誠地, 「以符合《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訂明的形式及內容作出宣誓」。宣誓就是要顯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效忠。這次4位被撤銷議員資格的人士在宣誓時皆不符合上述要求。

反對派內有些人對判決感意外,但只要細心閱讀2004年有關宣誓的司法覆核案,當時法官已指出法律對宣誓內容及形式是非常嚴格,不容冒犯。13 年過去,很多人可能已忘記或不知2004年的高等法院的判決。DQ(撤銷資格)案判決,向公眾發放清晰信息,任何違法違規行為會有法律後果,不管什麼政治理由,不容任何人以身試法。

(刊於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