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

學生罷課於理無據欠正當性 (張華峰) – 評論文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31日通過有關香港普選的決定後,學聯宣佈9月22日起發起為期一周的罷課行動。我認為,這次學生的罷課行動,不但毫無道理,且行為欠缺正當性。

學聯提出四點政治要求:普選行政長官時由「公民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同意2016年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梁振英和特區政府政改諮詢專責小組3名成員下台、全國人大常委會向香港人道歉。但這四點其實是哄騙巿民,跟基本法的規定相違,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普選不能離開基本法和人大決定

首先,香港的民主發展不可以離開「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確定的基本框架。「一國兩制」是全世界都認同的,學生對此作出反對,沒有正當性。而且,如果否定了「一國兩制」,那麼香港的民主政治又該怎樣發展呢?學生們似乎也沒有考慮這些問題。

其次,有關普選的「國際標準」問題。普選有一些既定的原則,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的自由表現。這次人大決定,在選舉權方面基本滿足了國際公約,在國際公約中這項權利的對象是公民,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決定將此權利擴大至永久性居民。在提名方面,國際公約並沒有提及,在現實的實踐中,各國有不同的做法。

有些人反對提名委員會的安排,認為提委會是為篩選反對派政黨候選人而設,不過,如果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提委會的安排由基本法第45條確定,基本法於1990年4月4日通過,當時香港的社會環境,尚未有政黨,1991年進行首次立法局分區直選後,才出現政黨,因此說基本法第45條的設定是篩選反對派政黨講不通。

反對派政黨怕提名委員會篩選,主要是提委會中反對派的人數少,這也是由許多原因造成的。比如,反對派認為選委會是「小圈子選舉」,曾經杯葛選委會的選舉,這是反對派自己放棄,而不是篩選的結果。

也有人提出要擴大提委會選民基礎。不過,值得指出的是,基本法第45條提出的提委會的「廣泛代表性」,不等於是擴大選民基礎,提委會是提名機構,不必要經由普選產生。提委會代表了四大界別,有些界別以團體票選出行業代表,因為只有機構和團體才具有代表性。舉一個例子,比如銀行界,銀行公司與銀行的員工哪個更能代表銀行業界呢?

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要不要遵守的問題。學聯的四點政治要求中,要求普選行政長官時由「公民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同意2016年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這顯然是違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因為根據決定,立法會普選必須緊隨普選特首之後,即最快也要2020年,故這是違法的主張。

學生捲入政治風潮令人憂慮

第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不存在道不道歉的問題。特首及特區政府政改諮詢專責小組3名成員,也是依法、依照程序進行廣泛的社會諮詢,並已努力向中央反映社會諮詢的結果,是克盡其向中央和特區政府負責本分,其工作表現甚至應受表揚才是,根本不存在下台的問題。

學生關心社會事務,關注香港的民主進程,這本來是好事,但這次學聯發起的罷課運動,不限於大學校園,更要擴展至中學校園,令思想未成熟的中學生捲入政治風潮,令家長們憂心子女學業進程,更隨時令中學生捲入違法事故,枉費家長悉心的栽培,在道理上更加講不通,行為完全欠缺正當性,絕對應該叫停,不要讓學生參與罷課。